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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注册公司给自己交社保一年要多少钱(自己开公司交社保划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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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明确各级用工单位责任


南都:你去年建议完善新业态下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答复情况如何?


柴闪闪:这份建议后来被全国人大列为重点议案建议进行专项督办,我还被邀至北京,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的相关同志面对面座谈。在各方的努力下,去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份建议得到重视,并成为推动相关交法规政策出台的一份力量,我感觉是有点“小骄傲”的。我作为人开大代表在国家和老百姓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老百姓的心声得到反映,我认为自己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南都:我们注意到,你今年带来一份关于规范外包类灵活用工模式划算,提升就业质量的建议。为什么会关注到这个问题?


柴闪闪:关注到外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是源于一个朋友的遭遇。去年,上海推出了一款名为沪惠宝的产品,它是介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大病医疗保险,能报销那些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支出,价格较为实惠。在它出台后,我便积极地在朋友圈进行宣传。


此间有一位朋友找到我,告诉我少钱他想参保但是不一年符合条件。原因是尽管他已在上海工作五六年,公司为其交的社保却在浙江省,而购买沪惠宝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在本地参保,因此他无法购买。


我最开始以为这种情况属于非法的劳务派遣,因为劳务派遣存在从外地派到本地的情况,而合同法明要多确规定社保缴纳需属地化。后来调研发现,他是被公司以外包或加盟形式注册公司收用的,相当于外包公司从异地派他到上海承揽业务。员工长期在上海工作,缴纳的社保却是外地的。由于这个契机,我开始关注外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南都:在调研中,你发现外包用工模式存在哪些问题?


柴闪闪:业务外包作为一种可随市场主体业务调整进度需要“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灵活用工模式,很受用人单位青睐。对发包方而言,相比传统的劳务派遣类全风险灵活用工模式,不仅风险最小化,还大幅降低了用工和运营成本;对于择业者而言,往往因外包公司入职交门槛低而成为初次就业的优先选择。


然而,我发现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源头之一就是很多平台企业采用的加盟或外包模式。他们在业务外包的同时把责任也给“包”出去了,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用人单位把原本的正职岗位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外包,甚至逐社保步缩小或关闭传统招工要多方式,从而降低用工和运营成本。这会导致其余守法企业用工成本相对上升,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据我观察,当下各类平台企业、传统企业,甚至一些事业单位都有类似状况。


其次是外包模式下,发包单位往往在用工责任中隐身,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发包企业常以外包为由推诿间接用工责任。甚至部分外包公司通过转包或雇佣“众包”实行再分包,成本向下摊派,外包队伍越拉越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面临更多困难。


再者,现行法律法规倾向于将划算外包行为认同为业务运营,对运营资质限制不足,多以承揽合同界定,使得发包单位在招标时无法更好地督促合同方落实开用工责任。由于用工责任的监督处于中空地带,纵容了许多以意外商业险替代五险一金,异地社保、计件报酬封顶式等不规范用工问题出现。


南都:这种情况会损害外包劳动者的哪些合吗法权益?


柴闪闪:综合企业的用工趋向和劳动者诉求,我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两个方面对外包劳动者权益损害最大。


一是社保异地化导致的相应福利待遇的缺失。在企业外包用工的过程中,为了缩减成本,可能采用异地外包等形式降低人力成本。他们给外包员工在注册地缴纳社保,或通过再转包、分包等模式给员工在社保缴费率极低的偏远地区缴费。由于可以带来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偏远地区政府对此也十分欢迎。


然而,无论是自己上海去年推出的沪惠宝,还是办理居住证以及近年来政府推出的公租房、共享保障房等社会福利都与在本区或本市缴纳的社保直接挂钩。如果是异地社保甚至没有社保,这些福利待遇都无法享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是外包劳动者的个人成长途径被限制。由于层层分包使大部分劳动者没有有清晰的从属方,发包方、业务承包方、业务再承包方等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他们不会将劳动者当做自有员工去培养和吸收,不会给予其足够的发展机会。


南都:在规范外包类灵活用工模式方面,你有哪些建议?


柴闪闪:首先是健全劳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采用外包类灵活用工发包方等各主体的责任。提高外包行业一年市场准入门槛,明确各级承包方、发包方的责任;当责任方无法对在外包及多层转包过程中遇到的纠纷进行有效履偿时,由源头发包方“兜底”后再对过错方追偿。


其次要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为劳动者打通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建议属地工会和行业工会吸收外包工、派遣工、灵活就业者等入会,由行业员工代表就劳动吗者薪酬待遇、发展途径等内容开展协商,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及劳动监公司察部门把维护责任区内劳动者权益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强化监管责任的落实。


应在2 安全框架内鼓励员工多劳多得框架内鼓励员工多劳多得


南都:外卖行业的算法机制问题此前曾受到广泛关注,作为和外卖骑手有相似工作性质的快递人员,你了解到的外卖及快递行业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柴闪闪:据我了解,给邮政快递此前是以派件形式为员工安排工作任务的,即“送多少赚多少”,根据员工完成的件数发工资。为了达到一定的单量,有些快递社保人员也会铤而走险,造成疲劳工作、危险驾驶等安全隐患。


后来,在邮政管理局等主体的共同努力下,这种模式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鼓励性质的派件安排。不仅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还公司有最低工资保障,快递员们可以量力而行,在兼顾各方面安全的同时,获得合适的劳动报酬给。


相比之下,目前外卖行业并没有类似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机制。尽管去年有了外卖员“疲劳提示”,少钱连续送单超4小时会被系统强制下线20分钟,但效果并不理想。有的外卖员发现在某个平台被限制接单后,就会去其他平台接单。源头上是外卖行业缺乏安全用工机制,只有在一个安全框架内鼓励员工多劳多得才是正确的。


实行3 黑名单制,限制“内鬼”从业制,限制“内鬼”从业


南都:近年来,快递公司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事件频发,其中不少是公司“内鬼”主导或与不法分注册公司子勾结引发的。你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柴闪闪:我认为,快递公司出现“内鬼”,首先公司应该承担第一责任。


目前有很多公司采用外包或加盟模式把企业自身打造成一个平台,在这种多方位发展的过程中,其业自己务也变得更加复杂。即使公司的管理制度本身很完善,但当其部分业务下移到其他外包或加盟公司后,这些主体的管理是否规范就值得怀疑。


因此,快递公司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资质合规的主体作为业务加盟方或承包方。以快递行业为例,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快递公司可能需与多方传递、共享大量个人信息,那么源头公司就应承担起督促业务参与方积极履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义务的责任。如果由于疏于管理或督促不力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快递公司就应承担首要责任。


南都:你认为如何才能避免“内鬼”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事件再发生?


柴闪闪:我认为应该加强惩治力度,建议实行“黑名单”制。对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从业者施以阶段性职业惩戒,限制其再从事相关行业。此外,通过典型案例对其他员工进行教导,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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