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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田商事(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香港特区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4月1办事处9日,哈尔滨新区举办推动企业上市政策发布驻会暨香港签商事约仪式,正式发布《哈尔滨新区暨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新政策将改变助企奖励方式,即变事后奖励为分阶段奖励。







据了解,《措施》内容包括企业上市阶段性奖励、省外上市公司迁入奖励、成功上市企业高管团队激励、中介团队激励、员工股权激励、改制成本补贴、生产经营要素补贴、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再融资用于本地再投资支持、投资机构在企业实现上市后退出奖励等十个方面。其中,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或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




《措施》通过“奖补结合”综合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减轻企业经营深圳负担,采取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真金白银”的政策驻厚度、真心诚意的服务温度助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在签约仪式环节,哈尔滨新区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签署了《推动新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战略合作备忘录》;与省新产业投资集团、省产权交易集团签署了《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与康隆药业、海邻科、惠达科技等11家企业签署了《哈尔滨新区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服务协议》。为岛田大鹏、华通通信等8家企业现场颁发了阶段性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达800万元,凸显了新区对企业上市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哈尔滨新区相继出台“黄金30条”“温情21条”“新驱25条”等惠企政策,这次出台的“助企上市区政府十条”是在持续支持、服务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又一利好政策。下一步,新区将继续发挥国家级新区和自贸试验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托“五区叠加”的体制机制优势,出台更优更有力的惠企政策,厚植企业成长与壮大的土壤,营造更好更贴心的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及我省“紫丁香计划”,推动新区企业通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做大做强,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出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在哈尔滨新区(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进行商事主体登记且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均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或江南园区迎宾路集中区(两区域以下简称新区)内,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业绩优深圳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可自愿申报进入哈尔滨新区拟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培育资源库。经评审,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的企业列入后备企业名单。




第有限公司二条 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


(一)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1000万元,奖特区励分阶段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100万元,奖励100万元;


2.报送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奖励300万元;


3.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奖励400万元;


4.完成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岛田200万元。


(二)对在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驻广州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后备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对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后备企业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50万元,奖励50万。


2.在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奖励100万。


3.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奖励150万。


(四)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黑龙江四板)挂牌,且累计三年区级纳税额超过5万元,并进入“紫丁香”专板培育层的新区企业奖励5万元;累计三年区级纳税额超过10万元,且进入“紫丁香”专板精选层的新区企业奖励1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区政府。


(五)企业后续实现转板上市(挂牌),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奖差额。




第三条 对省外已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新区,在完成工商、税务等事项变更后进行奖励;省外企业迁入新区后实现境内上市,对迁址成本给予支持。


(一)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100有限公司0万元奖励。(包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的新区企业)


(二)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精选层企业迁入,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入区后实现上市的企业,对迁址成本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成功在沪、深以及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高管团队,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区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高管(最高不超岛田过10名)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办事处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根据区级留成给予全额奖励(可享受三年)。




第五条 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6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20万);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10万);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15万元奖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团队各5万)。




第六条 鼓励后备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商事。




第七条 对后备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调整过去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按形成新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含滞纳金),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后备企业在新区购地建厂(商业开发性用地除外)的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特区费,区级留存部分驻广州予以全额返还;生产经营的水、电、气、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自认定为后备企业起至上市前最多享受三年。




第九条 新区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香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200万元。企业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在新区再投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新区机构投资者在新区拟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后,对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权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一次性所得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已享受新区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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