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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及附加纳税调整 税金及附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调整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所得额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金税及附加吗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应纳税纳所纳税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计入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及费附加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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