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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税区税收优惠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 录


外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三)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免税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八)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征”政策


(九)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十一)贸易多元化试点政策


(十二)启运港退税政策


(十三)规定期限外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四)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十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政策要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属于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货物。




(2)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属于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属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属于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且购买方须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




(6)属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加工修理修配。




【执行时间】




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政策要点】




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享受条件】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税收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执行时间】




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三)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免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享受主体】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符合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政策,且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




【执行时间】




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政策要点】




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按内销比例分期缴纳进口税收政策,保税货物区内流转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享受主体】




在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试点企业。




【享受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已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执行时间】




2019年8月8日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29号)




(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要点】




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




【享受主体】




销售符合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条件】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上海)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要点】




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享受条件】




1.提供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优惠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未按规定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7.符合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8.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要点】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的企业。




【享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优惠政策免)税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电子信息;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八)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征”政策



【政策要点】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享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执行时间】




2018年10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九)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享受条件】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十)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货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享受条件】




1.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执行时间】




2014年10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




(十一)贸易多元化试点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贸易功能区内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允许非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运作,从境内区外进入贸易功能区的货物在其实际离境后凭规定材料予以退税,给予贸易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税货物在进入区内、在区内销售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享受主体】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专门划定的贸易功能区域内的企业。




【享受条件】




企业应当在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专门划定的贸易功能区域内开展业务。




【执行时间】




2014年12月19日起




【政策依据】


《关于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5号)




(十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上海外高桥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通过启运港报关,自离境地口岸离境出口的集装箱货物。




【享受条件】




1.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2.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3.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执行时间】




2018年1月8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6号)




(十三)规定期限外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要点】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保税区)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享受主体】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已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


2.已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执行时间】




2020年1月20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十四)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政策要点】




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享受主体】




出口符合文件规定的货物的企业。




【享受条件】




出口符合文件规定的货物。




【执行时间】




2020年3月20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十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享受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综合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十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享受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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