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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8年28号(国税2018年28号公告解读)

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得税依据:国税总局2018年第28号文,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面积。”


4、保险单位代收的车船税发票,备注栏为:“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后期接收发票单位可以将此发票也作为车船税的入账凭证。


5、销售预付款(去办理的充值卡),备注栏体现为:“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需体现:“起运地、到达地、车牌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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