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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20版))


一、《细则》适用的范围和原则有哪些?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细则》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按照谁列入谁修复的原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不良信息的前期认定、备案上报、日常管理及修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严重失信名单的最终审定。


制定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3.《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


4.《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


二、如何认定企业生态环境领域的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


《细则》所称不良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主体构成负面影响的生态环境信息。包括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三)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信息;(四)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细则》所称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符合《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被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包括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下列环境 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三、信息的征集与发布是由谁来负责的?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级环境信用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和数据库,作出不良信息的认定、公布以及严重失信名单的前期认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审定严重失信名单。


四、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时,满足三个条件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已满1年及以上;二是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判决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型不良信息。


按照“谁列入、谁修复”的原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修复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五、对环境不良信息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环境信用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工作中,将不良信息主体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其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比如审批绿色通道、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等。 严重失信名单在移出前,还增加取消相关企业生态环境领域所有评先、评优、评奖资格、通过生态环境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载入银行征信系统、列入“双随机”重点监管库,基层环保所(中队、分队)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对新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理,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调5%等监管措施。


据介绍,《细则》明确了信息主体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情形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信用修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制定《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明确不良信息列入、发布、监管和修复等具体操作办法。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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