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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 和企业发票(开票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宁开税稽罚〔20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述了下列案例:


某公司2018年11月4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律师、法律顾问费”106,000.00元,后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邮政代开点代开)三张,发票开票人、纳税人、收款人均为该公司职工张某,该金额106,000.00元为给张某发放的年度奖金。2018年11月6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拓展业务工作杂费”19,980.00元、“管理费用--交易服务费”80,000.00元、“管理费用--广告费”60,000.00元、“管理费用--汽车杂费”31,780.00元,后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两张(邮政代开点代开),金额140,000.00元,发票开票人、纳税人、收款人均为该公司职工桑某某;另附青海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金额51,760.00元,收款人均为该公司职工桑某某,该金额191,760.00元为给桑某某发放的年度奖金。2018年11月2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拓展业务工作杂费”43,409.00元、“管理费用--汽车杂费”50,000.00元、“管理费用--律师、法律顾问费”45,437.00元,后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邮政代开点代开)三张,发票开票人、纳税人、收款人均为个人何某,该金额133,409.00元为给该公司职工张某某发放的年度奖金。


其中产生一个问题,员工能否向本单位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又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履行本职工作,属于“非经营活动”,不能就此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如果员工不是履行本职工作,和公司之间在工作职责外有“经营活动”,可以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


因此,上述案例中,之所以认定发票违法,主要原因是并未发生相关业务,个别职工通过虚开发票抵充费用,而不是说个人绝对不能给公司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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