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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中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在财产转让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中税前扣除项目)




1.确定交易各税种纳税主体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股权转让方;二是股权受让方 ;三是目标企业,即股权转让方持股的企业。


在股权转让税费承担中(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 ;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


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受让方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如果是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转让方企业还要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还会涉及到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不用缴印花税,也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由股权转受双方自己完成。





2.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以下这些行为已完成的: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3.股权转让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凭合法票据实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及其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但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除外。


企业股权转让相较个人来说,不会单独计算交税,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但是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只要满足税前扣除规定的,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4.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

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问题往往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明晰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问题,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条款约定有效


从合同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方通过获得对价转让股权,股权受让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股权。


股权定价有多种方法确定,交易价款是否包含各类税费可由股权转让双方决定。


合同当事人之间对税费承担条款的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不改变税收法律、法规对税种、税率、税额等的强行性规定,则可以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股权转让税费承担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予以免除。


税费承担条款虽可以将税费的实际承担主体进行转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如果非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税费承担条款,造成税款未及时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会要求实际的纳税人义务人去承担相关的补交税款、滞纳金乃至税收罚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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