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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和混合销售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1、同时具备2个条件,其一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其二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有从属关系。(不能是服务 和 服务)


2.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看主营)


A、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13%);


B、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主业选择增值税税率


C、例如:


(1)地板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地板并负责安装-----混合13%的税率。


(2)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9%的税率。


二、兼营货物与服务业务:纳税人 同时兼有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销售行为(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税率。


1、兼营行为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依会计核算选择增值税税率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A、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B、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3、举例


A、某家电生产企业既销售自产家电(13%)、又有运输资质的车队负责运输(9%)


B、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9%)、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6%)。


三、特殊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兼营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


A、对于自产货物:13%


B、对于建筑、安装服务 9%,也可以对安装服务选择简易办法(甲供工程)纳税 3%


C、后期使用中的修理修配:13%(劳务)


D、后期使用中的检验保养:6%(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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