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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了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应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然并未就“破产人所欠税款”(以下简称“欠税”)的内涵及范围予以明确。学术界有关欠税的定义也较为混乱,未就税收优先权条款中欠税之定义、性质、要件等得出合理定论。实践界有关欠税的问题也很多,如“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欠税的问题等。税务机关与法院、法院与法院、纳税人与法院之间对滞纳金、罚款和须返还税收优惠是否属于欠税从而得以适用“税收优先权”的看法不一致,不仅会加剧了实践适用的不确定性,还会损害私法秩序的稳定性。基于此,在现行法律机制下,应尽快厘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指欠税的外延,并合理限定税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以破解上述理论和实践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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