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3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称,豁免352项从中国进口商品的额外关税,该豁免将适用于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去年10月,USTR宣布,拟豁免549项自中国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并就此征询公众意见。时隔近半年,USTR在这549项中国商品中,确认352项商品可以获得额外加征关税的“豁免”。USTR表示,这是在全面征求公众意见并与美国相关机构协商后得出的结果。
这批享受关税豁免的中国商品包括了泵和电动机等工业部件、某些汽车零部件和化学品、背包、自行车、真空吸尘器以及其他消费品,只占美国对华加征额外关税的进口商品的极小一部分。
2017年8月,在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指示下,USTR宣布开始对中国开展“301调查”,在2018年4月4日宣布了“301调查”结果,并先后四次将3700多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纳入加税清单。面对美国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项下义务的国际不法行为,我国果断采取“反制”措施,对自美进口的价值1800多亿美元的特定产品加征关税,并就美国基于“301调查”单方面对我国特定商品加征进口关税的做法,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
2020年9月15日,DSB就中国诉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案(DS543)散发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裁定,美国对华采取的“301条款”关税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2.1条(a)项和(b)项,建议美国纠正违规措施。但是,美国就专家组报告向DSB上诉机构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机构已经因为美国先后29次阻挠DSB上诉机构成员遴选而实质性停摆,上诉机构无法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报告,使得该案“无疾而终”。
美国单方面挑起的关税摩擦令中美在特定商品上的关税大大高于在WTO最惠国约束税率,其代价最终是由中美两国的消费者、生产商承担。由于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规模大于中国,因此美国消费者、生产者受到的负面影响无疑更大,这也是美国国内持续存在豁免加征关税的呼声的根本原因。据美国劳工部的数据显示,在截至今年2月的过去12个月内,未经季节调整的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增幅高达7.9%,创1982年1月以来最大增幅。去年11月,美国财政部长耶伦公开表示,关税往往会推高国内物价,提高消费者和企业的成本,降低关税能够产生“抑制美国国内通货膨胀”的效果。
事实上,在单方面对中国部分商品提高进口关税后,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改变,“逆差”的幅度反而更大了,美国对华发起贸易制裁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实现。应当说,作为“始作俑者”的美国在“中美贸易战”中基本没有捞到好处。
WTO在其争端解决程序中确立了“磋商前置”制度,目的就是让成员在发生贸易争端后,能够保持“客观”、“理性”,并优先通过双边谈判、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我们呼吁美国方面善意履行其在WTO项下应承担的各类义务,冷静、理性地通过双边途径寻求纾解中美紧张贸易关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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