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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下列各项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的规定,公司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会计人员会认为员工已经退休,属于返聘,那么退休员工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区分劳务和工资、薪金项目的关键在于所得人是否独立于公司、与公司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3、出租车经营单位对于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然而,相对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或者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使用的个税项目不同,此种区别根本在于区分出租汽车的所有权,若所有权在于公司,则驾驶员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受雇与企业,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所有权在于出租车驾驶员,则驾驶员属于独立劳动所得,驾驶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比如现在的打车平台,对于驾驶员则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4、一般来讲,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非独立所得与独立所得相对应,是指个人从事的是由他人制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者说是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认为工资、薪金范畴。津贴、补贴有例外情况。如今不管是“蓝领阶层”还是“白领阶层”的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5、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于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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