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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蔬菜与肉类的普通发票问题(普通发票可以开蔬菜和肉类两种吗)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6号公告):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有人认为是“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也有人认为“文件仅仅是对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各强调了一个问题而已,甚至都不能算是新规定”。还有一大批吃瓜群众表示:定额发票是否也要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出租车索取普通发票如何实现填列纳税人识别号?坐高铁、坐飞机,索取普通发票也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实际操作存在难度……


所有这些纷纷扰扰的问题,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我们如何解读16号公告?


对16号公告第一条的解读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然后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这个规定:


时间规定。


公告发布时间为5月19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意味着有差不多1个半月时间给大家习惯和过渡。


主体规定。


“购买方为企业的”,且对企业的范围予以了定义: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这就意味着:


1、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个人要求开具普通发票时,不需要提供税号给对方,也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给对方。商家也不能把“没有税号”作为拒绝给个人开具发票的借口;


2、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当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仍像往常一样提供单位名称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税号给对方。商家也不能把“没有税号”作为拒绝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开具发票的借口。


3、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也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国外客户没有税号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开具时仍跟往常一样操作。商家也不能把“没有税号”作为拒绝给国外客户开具发票的借口。


客体规定。


“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这一句规定了该公告适用的发票范围: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通用的普通发票及其他特殊行业发票,更不是手工发票。


这里有必要跟大家普及一下发票的种类。“营改增”大规模施行以来,我们取得的发票分两类: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这里不讨论,重点讨论其他发票。那么,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是否就是16号公告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呢?一起来看看——


1、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是指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格式与增值税专用发相似度很高,均有对应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但该发票名称明示为“XX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下图所示)。



2、全国普通发票:除了特殊行业,根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方案,目前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XX省XX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XX省XX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XX省XX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其中:


(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平推式发票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卷式发票适用于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二)通用手工发票及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暂时不具备或不能使用计算机及网络、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票的纳税人。


通过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包括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与通用的普通发票及其他特殊行业发票。普通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文章开始的那些问题,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是的,停车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是普通发票,但不是16号公告里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本就不适用公告规定。何况,这些发票上根本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想填也填不上。


但是餐饮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大家7月1日之后因为业务需要出去吃饭,需要餐饮店开具发票时,记得把公司税号提供给对方,拿到发票时也要核对一下税号信息,否则回来不给报销呦!


行为规定。


上面说“不能报销”,是因为公告中提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什么是税收凭证?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提到的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内容,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税务机关(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16号公告中提到的是从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有纳税人识别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进而解读中提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拿到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那么财务干嘛帮你报销?


其他。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对16号公告第二条的解读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针对这一条规定,大家也有很多看法。有人认为这是“史上最严发票令”,也有人不为所动,依旧我行我素:我买的铅笔就是办公用品啊,发票不开办公用品开什么?还有一大批吃瓜群众表示:开票这事是财务的事,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以前怎么操作,以后还是这么操作!


果真如此吗?16号公告第二条,虽然只是短短的几十个字,但是其实影响和涉及的面非常广。这和之前的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样,专用发票只有财务、业务人员涉及,其他人员并不关心。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说关乎我们每个人,大家出差入住的酒店开的发票,超市购物开具的发票,打车发票……都包括在内。


在此重点提醒一下经常报销的人员和开具发票的财务或会计:


7月1日之后原则上是不可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的!


买了铅笔就把铅笔的型号、名称等明细内容打印出来,而不再笼统粗犷地打一个“办公用品”。


所有公司的开票系统需要升级!


大家之前在超市购物,去客服中心开发票的时候,都是让你选: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劳保等。



以后要求开具发票内容应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估计很多公司的发票系统需要更新升级,以适应这种税务监管要求。


报销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困难!


很多企业总有一部分支出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之前发票监管有漏洞,很多人弄一些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发票拿给财务报销,反正也查不出是买的什么办公用品。


但是以后,去超市购物发票按照实际采购内容来开,买的蔬菜、水果、肉、蛋都不能开出办公用品发票了!


开票方如果再开出“办公用品”这样的发票,那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开票方式,会被处罚。购买方如果再取得这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面对的就是不得抵扣进项税和税前扣除等损失,在财务内控管理方面也是重大漏洞。


关于开票开明细内容的答疑


看到这里,可能小伙伴们会有很多疑问:


NO1.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小编回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NO2.我是做餐饮的,难道我开票要开鸡肉三两、土豆一个、米饭二两吗?


如果是生产销售货物的企业,你的产品是什么就开什么,比如你的产品是电脑,就开“电脑”,并没规定说让你开显示器、主机、硬盘。


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样开票的主要是商贸企业居多,商贸企业一般没有加工组装行为,购进什么就销售什么。



开得笼统一方面不利于税务管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财务内部控制,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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