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呼和浩特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呼和浩特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呼地税字[2007]19号


各征管局、农税局: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市地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呼和浩特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二、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二手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呼和浩特市地区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明确为:1、凡能够提供转让房屋的合法有效凭据,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土 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凡不能够提供转让房屋的合法有效凭据,不能准确计算增值额的,实行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收入乘征收率(普通住房的征收率按1%,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征收率按1.5%)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