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0条)


报关单项下第01项商品“保鲜包菜”申报数量13660千克,第02项商品“保鲜西兰花”申报数量3000千克。


经现场查验,报关单项下第01项商品“保鲜包菜”实际数量为5160千克,与申报不符。此外还有保鲜白萝卜未申报,数量为8500千克。


普法卡片


向下滑动查看


申报不实是进出口活动中典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海关规范申报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将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数十项项目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根据上述申报,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征收税款、开展贸易统计等。


自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之后,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申报不实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竞合,择一重处。


本案例中的发货人应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申报手续,如实提供其真实情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