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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国内(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湖南法院网讯 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人都会选择在网上购买保险,不仅足不出户,而且选择多样。有些人甚至会为自己或者家人投保多份医疗保险,那么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获得多份保险金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罗某通过网络平台从被告华泰财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于2019年、2020年连续续保并缴费。2020年7月-9月,原告因冠心病三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200932.07元。出院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被告以原告投保时存在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情形而拒赔,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安在线财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就同一住院事实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就上述医疗费用200932.07元作出判决,除已理赔的21589.28元外,由众安在线财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79342.7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案涉免责条款效力;二、案涉医疗保险可否获得重复给付。


针对焦点一,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投保时,向原告就免责条款作了相应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不一致,导致双方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是补偿型医疗保险还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产生分歧,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给原告的保险条款是约定的补偿型医疗保险,故该保险条款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90932.07元(已减免赔额1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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