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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遗失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一、案例


张三在路上捡到李四的驴包,谎称是自己所有并将其卖给王五,得钱1000元。半年后李四在王五处见到自己遗失的驴包,告知王五此包系自己遗失物,要求王五归还。请问李四是否有权要求王五归还驴包?王五是否有权主张自己是善意,已支付张三驴包的合理对价而取得驴包?若不能主张怎么办?





二、问题提出


1、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2、遗失物所有人该向拾得遗失物的人要求赔偿遗失物的损失还是向购得遗失物人主张遗失物返还?


3、遗失物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不像无权处分财产,无权处分财产的相对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但是遗失物的购买人一般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遗失物的购买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遗失物的情形是遗失物的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人取得遗失物,超过两年未主张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3、遗失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拾得遗失物的人赔偿遗失物损失(遗失物已转让无法追回或不愿追回)或者直接要求遗失物的购买人返还原物。该要求购买人返还遗失物的期间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算。如果受让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则应当支付受让人购买的费用,后可向遗失物的拾得人主张赔偿。







五、律师建议


1、遗失物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不管购买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完成交付。例外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是遗失物所有人知道购买人取得遗失物超过2年未主张返还的可以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2、本案中,李四可以要求王五无偿返还驴包,或者不要求王五返还驴包而要求张三赔偿驴包损失。


3、王五返还李四的驴包后可以向张三主张返还购买驴包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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