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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的确认收入(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a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为销售试剂及耗材,2020年7月发出商品金额为50万元,经核实,发出商品的明细如下:
2020年1月销售给b医院试剂成本价为15万元,2020年1月送往b医院的试剂已全部使用,2020年2月3日a公司工程师和b医院核对完上月使用数量,因b医院对接人被派外地支援,新负责人不肯配合这批试剂的发票接收及请款事宜,导致a公司无法开票。
2020年2月c代理商支付货款45万元,2020年3月c代理商完成提货,试剂成本价为35万元,a公司2月也向c代理商购买其代理的产品20万元,因其迟迟不肯开票给a公司,a公司为索要发票也暂不给予开票,待c代理商给a公司开票时,a公司再给c代理商开票。
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b医院:



c代理商:



截止2020年7月,a公司仍未申报发出商品的收入,问a公司做法对吗?
答:
一、a公司的作法不对,a公司应在以下时点确认收入:
1、a公司与b医院的销售收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合同约定b医院应在2020年3月3日号前支付货款,所以a公司应在2020年3月份确认b医院销售收入。
2、a公司与c代理商的销售收入:以a公司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2020年3月c代理商完成提货,所以a公司应在3月份确认c代理商销售收入。
客户不配合开票或不打款不能成为a公司不申报交税的合法理由,a公司应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内确认收入并申报收入,如客户不配合开票时,a公司应在确认收入的当月先申报无票收入,待未来可以开票后再进行补开票,开票当月冲减无票收入。
二、依据文件如下
文件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文件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文件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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