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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如何征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


如何判断是否要缴环境保护税?

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环境保护税。


一是排污主体。


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说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二是排污行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而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需要缴环境保护税。


为大家举个例子:


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及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都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是应税污染物,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水污染物。


应税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其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


应税污染物的具体税目,大家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通过以上标准,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此外,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推行,今后所有排污单位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纳税人的判别将更加简化:一般来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就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

那么,如果企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应当如何计算呢?


“四项指标、三个公式”要记牢。


“四项指标”,是指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这四项指标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关键,下面为大家逐一介绍:


第一,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按顺序使用:


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


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第二,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


第三,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是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第四,税额标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


“三个公式”: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具体适用税额;


◆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纳税人能享受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目前减免税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鼓励集中处理。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均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二是鼓励资源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是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此外,对除规模化养殖以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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