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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催收政策的规定(关于贷款催收的法律法规)

贷款行业放款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银行、小贷和私贷。


小贷在前几年算是风生水起如火如荼,但是近两三年由于宏观环境变化行业洗牌变得有些不温不火。


正当很多小贷公司思考着“路在何方”的时候,迎来了行业的新规。



9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这是自2008年原银监会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时隔12年再次出台的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文件。


本次新规中,有几大亮点和出借方、借款人都密切相关,值得关注,具体如下:


1、小贷公司可以和银行合作。新规二十七条提到:“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按照原有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限制小贷公司从银行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本次放开之后,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2、不得从本金中先扣利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目前的市场中,不少小贷公司喜欢采取一些类似于“手续费前置”“下款先扣首月利息”的方法,变相提高借款人成本,现在开始不被允许了。



3、不得暴力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4、信息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不少小贷公司的线上借款平台喜欢收集客户的通讯录,而且往往将授权内容置于大篇协议不显眼处,大伙还是需要留意这点。


5、贷款用途监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因为面向大众办理业务的小贷公司都必须是持牌金融机构,按照前段时间最高法的新规,持牌金融机构是不需要遵守4倍LPR的。不过,一般来说,像银行这类放款机构,在具体案例中,不会被允许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制的。比如9月2日流出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中,平安银行就被要求遵守4倍LPR。


当然,小贷公司和银行有所不同,利率设定本身也有所差异,具体是否也应该遵守4倍LPR,要等有该行业的具体案例出来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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