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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构成条件(构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一、理论依据




二、处理规则


一般按下列顺序处理分配责任:


1. 总体原则: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优者危险负担规则:考虑双方对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机动车危险性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优越等因素。


3. 排除可能(如:当事故造成损害仅有两种情况时,一方能够通过勘验现场、单方鉴定书等证据排除其中一种情况,即使另外一种情况无法排除,也应根据高度盖然性进行认定)。


4. 无任何证据或结合证据仍无法判断的:1.按同等责任处理;2.若发生二次事故的,两次事故责任人平均担责。


5. 通过证据明确为法律上意外事故即各方无法律上责任的:除交强险外,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三、具体考虑因素


1.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如:将码表已坏、未年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等)。


2.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如:车辆故障后放置安全标志等)。


3. 交警、保险公司、法院各处供述是否一致:一般以最先或与证据最为契合的供述为准。


4. 是否构成紧急避险:即是否满足险情急迫且客观存在、不得已采取躲避行为、避险造成损害小于必要限度。


5. 是否有事故外其他责任方(如:夜间工地未安装灯光时工地方的责任、公路上未安放指示牌时公路管理人的责任等)。


6.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7. 交通复核认定与初次认定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的原因。


8. 具体路况(如:是否降雨、能见度如何、白天或夜晚、是否是死角等)。


9. 证人证言(如:街边商户、路过行人或悬赏证人等)。


10. 非接触事故中考虑因素:最初危险源、受惊吓程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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