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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税筹划的原理与方法(如何利用退货进行出口退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你好,我们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出口玩具。为方便运输,我们在玩具外面都用比较坚实的包装箱,包装箱公司外购的。公司业务人员出口报关时玩具与包装物是分别报关的,都能退税吗?这样的运作好不好?


这是一个失败的运作。


1、你企业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包装物与玩具不要分别报关,可以一同报关出口,该报关出口额作为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税率为出口玩具的税率。


2、您企业外购的包装物,单独报关,可以作为“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3、有同学可能会问,包装物能不能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我们可以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中二个接近的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四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7条规定:


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很明显,对于包装物来说,这二个规定都不能靠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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