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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102号


处罚事由(内容略有删减)


1、你单位2018年12月取得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情况如下:


上述发票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现金918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取得,上述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12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应科目挂在其他应付款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少计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12000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53000元。


小编有话说:财务朋友们,专票买不得,普票也买不得,都是违法的行为,这个事咱别干,想少交税,提前合理合规的筹划一下吧,千万别在发票上做文章,风险大的很!


2、你单位业务人员孔某某以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等发票形式报销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2018年列支“管理费用”金额183863.64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孔某某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8866.91元。


小编有话说:实务中,很多效益不错的企业以费用报销的名义给员工发放补贴。发福利可以,但是千万别忘记把这些福利性质的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链接:企业为给员工增加福利,让员工拿汽油费报销,既发了补贴,又直接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是否存在风险?


3、你单位股东卢某某未在公司任职,以旅游、住宿等发票形式报销股东分红性质的款项63941元,你单位2018年列支“管理费用”金额63941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卢某某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2788.2元。


4、你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赠送客户的卡券,2018年发生费用分别为11000元。其实质是用于送给非本单位员工的礼品,上述礼品已在年会及其他活动中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2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小编有话说:送给客户礼品可以增进感情,为以后的长期合作打下基础,但是赠送礼品的同时,别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新个税改革后赠送客户礼品,需要按“偶然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税。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53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6500元;处应扣未扣并承诺限期补扣入库的个人所得税51655.1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827.56元;处应扣未扣但无法补扣入库的个人所得税2200元1.5倍罚款,计33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0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1]95号


案件名称 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2017-2019年,你单位支付高管房租合计人民币104600元,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经计算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8698.31元。


2、2017-2019年你单位为拓展公司业务向个人、出租车群等相关人员和单位支付业务介绍费,以广告费发票、白条等与业务内容不符的凭证在账面列支费用,其中共向个人支付业务介绍费共计3892262.2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48940.87元。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677639.18元已无法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1016458.7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1-11-0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1-11-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小编有话说:企业应特别关注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涉税风险!比如劳务报酬的!工资薪金的!福利费的(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股息红利的等等!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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