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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生活费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好消息!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印发,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南宁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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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涨:失业保险金上涨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南宁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档金额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涨,失业保险金也按比例增长。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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