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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准则会计处理规则的演变(根据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文章整理自中信出版墨菲线上读书会




债务重组的基本范式分为两类:一种是庭外重组,一种是庭内重组。这是根据法院程序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划分的。


然而,随着近两年债务重组市场的发展演进,现在这两种重组范式的界限变得模糊。例如,结合了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两大特点所产生的预重整制度,在市场中正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我们认为,债务重组中还应重视诉讼程序的价值,即债务重组是一个多范式的组合拳,其中诉讼、仲裁与执行程序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有人认为,诉讼程序和债务重组一个是诉讼,一个是非诉,习惯性地将其“泾渭分明”,但实际上,当一个企业处于危机之中,我们要为其打造的是一套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和范式。


例如,我们现在的很多债务重组与特殊机会投资交易中,就大量地运用了诉讼与执行手段。诉讼程序与重组程序的相互结合,起到了美妙的化学反应。这与单体单线程的诉讼是完全不同的,将诉讼背后的法院强制力引入债务重组中,严格来讲,它与预重整程序有类似的作用。




什么叫债务重组?


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后,它的整个业务生态链条中的每一个主体都有不同的诉求,针对不同的诉求,大家合则两利,分则俱伤,这就是债务重组的意义所在。我们要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的再平衡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严格来讲,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当困境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的时候,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谈判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由债权人就债务偿付条件做出让步


在此过程中,如债权人拒不让步,事情是谈不拢的。也就是说,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一定是以债权人对债务偿付条件做出让步为前提。新的偿付方式不限于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例如将债务转化为资本。


从本质上说,债务重组就是对原有的债权债务条款予以变更,通过改变原有的偿债条件,缓解债务企业所面临的偿债压力,给企业创造自我修复的空间和时间




张杜超 郭璐璐 著 中信出版集团




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干预力度。




01 庭外重组



庭外重组,即法庭之外的重组,法院没有介入或未起决定作用,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谈判,然后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框架之下,对企业进行债务、业务方面的调整,最终实现债务调整和拯救企业的一种司法程序之外的救济手段。


债务重组最主要的任务是调整存量债务,通过消减、消灭企业的债务,使企业暂时摆脱危机。但要想从根本上摆脱危机,还要对企业进行业务与资产重构,调整其运营方向与存量资产,通过盘活有效资产作为偿债基础,这是使企业走向复兴的前提。




02 庭内重组



庭内重组主要是通过特定的司法模式、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具,并且赋予这些模式与工具在法律上的强制力,避免庭外重组谈判成本、钳制成本过高的问题。


庭内重组最具代表性的是破产制度。它的优势是什么呢?


对于庭外重组来说,如果有一方或一类债权人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可能债务重组就失败了。但是通过司法程序,如果大多数人同意重组方案,法院就可赋予这个方案在法律上的强制通过效力。


同时,庭内重组在启动一定的司法程序之后,企业就可得到法律赋予的喘息之机。比如,自破产重整程序之后,现有诉讼程序依法中止,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也必须暂停。




CASE


以执行程序为例。很多企业已被强制执行,债主要把它的资产进行变卖,所有的资金用于清偿债权人。这个时候,即使企业未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困难仅是一时的,但价值资产一旦被卖,也就丧失了存续的基础。


此时,如危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法院将不能对其资产进行拍卖变卖。这就给企业争取了良好的缓冲时间,保住了现有的优质资产,为困境企业留下了足够的复苏机会和可能性。


庭内重组最为核心的是破产制度。通常认为,破产制度有“三驾马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1 破产清算


对那些没有挽救价值,因市场竞争力低,负债率过高,丧失了继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的企业,通过处置资产,将它全部的资产形态由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尽可能地直接转化为现金,然后再由现金偿付给它的债权人,最后注销企业。这是破产清算制度。市场出清就是说这一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低,负债率过高,没有运营价值的企业。


债务重组就是挽救那些有经济价值的企业,重组这些经济要素。这个时候,往往采取的就是另外“两架马车”——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所以,破产制度的“三驾马车”不是亲兄弟的关系,它们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目的是对抗破产清算,因为破产清算让一个企业由生到死,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虽属破产法范畴,其目的却是挽救企业,让一个“生病”的企业恢复健康




2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适用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它们只是一时陷于困境,一旦度过危机,就能够恢复生气。企业本身是具有良好的营业价值和投资价值的。


对于这类企业,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相关主体,通过重塑它的业务、人员、资产负债结构,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调整经营方向,降低债务负担,盘活企业优质资产,最后达到激活企业竞争力,让企业恢复活力的目的




3 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也是为了挽救有存续价值的企业。相比破产重组,破产和解更为简单,它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让步,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直接达成具有司法效力的和解协议,以化解企业的债务问题,避免企业被破产清算


所以,破产和解虽然与破产重整一样,以企业重生为目的,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破产和解多关注于企业债务偿付问题,较少涉及企业资产和业务的调整问题。




03 预重整制度与个人破产



近期,债务重组市场发展非常迅速,整个债务重组市场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一个实践先行的状态,很多时候是先有了各式各样的方法,制度建设后续跟上。比如,预重整制度起源于西方,而我国的破产法是没有预重整制度这个概念的,但现在很多省份从高院层面已经开始规定了预重整制度。


预重整制度是一个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的制度。


在债务危机当中,困境企业针对自身的特点,会选择不同的债务重组制度。如果庭外重组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庭内重组又觉得风险系数比较高,这个时候就可以采取预重整制度,先让大多数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投资人达成一致。等各方初步达成一致后,对重整这件事情有把握了,再正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前文中提到,现在整个债务重组市场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一个实践先行的状态。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法,但是为了激发企业家身上的竞争意识、创业精神,减轻他们的债务枷锁和负担,个人破产已经提上立法日程。


在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之下,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先行尝试个人破产了,比如深圳。深圳不久前推出了特区的个人破产条例,但它属于地区性的示范性法律程序,在实施过程当中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必须是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因为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


可以说,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预重整与个人破产的实践先行,就是为了满足当下的时代需求




04 诉讼、仲裁与执行



我们为何提倡大债务重组概念,为何倾向于将诉讼仲裁与强制执行程序作为重组的重要范式呢?


严格来讲,这些司法措施将是债务重组当中的一个通道、一个程序、一个工具。很多债务重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诉讼问题,或者说对于一些特定交易,我们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进行。


比如,在进行一个上市公司收购的过程中,如果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耗时耗力。但如能通过诉讼以及诉讼的强制执行程序,配合庭外重组程序,直接实现股份的划转与过户,可能就会达到快速交易、简洁交易的目的。


再比如,债务重组对时间的要求非常高,有时候常规的重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那么,通过这种庭外重组以及相关诉讼、仲裁与执行程序的结合,可能会达到非常好的效果。


我们始终认为,能实现债务重组目的、挽救企业,使大家都能得到很好的安置的程序和工具,都是债务重组范畴下的程序和工具


通过上述基本范式,我们可以了解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的基本概念。


如果在微观债务生态当中,一家企业如已丧失挽救价值,那么,假设我们是它的实控人、股东、地方政府、债权人,那我们最好的选择是什么呢?


其实,选择破产清算,让它尽快的注销掉,不要再为此浪费时间和精力,也不失为最为简洁、效率更高的处理办法,也更符合市场规律。




★ 如果一家企业“不行了”


如果我们明明知道这家企业不行了,就不该再投入额外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去做挽救工作了,直接把它的资产快速通过拍卖程序或者直接以物抵债程序变现,分配给债权人,让这些资产价值释放出来,重组资源要素,为其他可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企业所用。这是对整个社会财产价值提升有帮助的方式。




★ 如果企业具备挽救价值


反之来说,如债务企业是具备挽救价值的,同时政府支持、出资人热捧、投资人仍在跃跃欲试,那么可以采取庭外重组,或者破产重整的方式——法律规定,只要多数债权人同意方案,重组协议即对全体利益相关者发生效力。制度目的是让这家企业继续存续,通过各种经济上、法律上的支持,让它活得更好。




★ 如果企业仅遭遇一时危机


除此之外,一家企业或许没有特别严重的债务问题,仅遭遇一时性的危机,且债权人又很容易地与债务企业达成一致,大家皆不想运用复杂的司法程序,使得问题复杂化,那么,可以采取破产和解,直接通过协议方式,不涉及股东层面和业务层面太过复杂的变化,提供流动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也不失为一种非常好的高效处理手段。




因此,整个债务重组,除了破产清算这种严格的市场出清行为,强硬地把企业的生产要素释放到社会中,其实大部分时候还是以债务企业存续,恢复其持续运营价值和盈利价值为目标。债务企业得到了存续,虽说其他的相关利益主体或多或少都付出了代价,但同时也避免了最大损失。


因此,债务重组是平衡的艺术——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职工、政府乃至其他的各种主体,要“斗而不破”。


总的来说,我们不建议将目光局限于某一个或某一类债务重组制度上,而要形成一个“大债务重组”概念。在这样的理性认知与方向把握中,可以直接、快速而高效地行动,而不是把时间浪费在不断地分析和确保想法可行等前端,毕竟,危机企业的每一天都可能决定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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