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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家税务局网(广西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桂税一稽处〔2021〕 号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T0K):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南宁市***区***路***号***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2020年12月23日开业,2021年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风险股人员实地核查结果:该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南宁市***区***路***号***号,实地不符;2021年2月18日至23日,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相关人员多次拔打该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电话(131***571、156***954)电话均无法接通,无法联系纳税人;由于该企业已不在实址办公,已查无下落,已于2021年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对该企业采取风险阻断措施。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到你公司注册地址“南宁市***区***路***号***号”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公司在此地址经营,无法查找到你公司。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拨打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兼办税员赵某某,居民身份证:34112619******517,备案电话131***571,该电话无人接听;之后又拨打财务负责人谭某某,居民身份证:45122419******613,备案电话156***954,该电话语音提示为空号,因此,无法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检查人员于2021年4月9日通过EMS邮递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桂税一稽检通一〔2021〕34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一稽通〔2021〕71号),但因无法投递于2021年4月12日被退回,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信息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桂税一稽检通一〔2021〕34号)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桂税一稽通〔2021〕71号)两份文书,到目前为止,未见有广西厚高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的人员与我检查组人员联系和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由于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根据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底帐系统查询,你公司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且未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你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号码00757360-00757369;2021年1月28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号码04096840-04096849。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你公司在2021年1月27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已作废),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号码00757360-00757369,开具发票金额847,504.87 元,税额110,175.63 元,价税合计957,680.50 元,发票状态:正数作废发票。


(2)你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受票方大连会一峰商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1MA10RW5T20),发票代码4500204130,发票号码04096840-04096845,开具发票金额597,876.11 元,税额77,723.89元,价税合计675,600.00 元,发票状态:正常。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盘螺。从金三系统纳税人发票信息结存查询,此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状态。你公司在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开出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


(三)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情况。


在金三系统上,无你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登记,根据你公司在受票信息和开票信息上查到同一个银行开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1588***190。经申请,到中国银行对该账户进行查询,银行反馈该资金账户不存在。


综上,你公司开出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走逃,且银行存款帐户虚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认定你公司开具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847,504.87 元,税额110,175.63 元,价税合计957,680.50 元。


本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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