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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属期怎么填(资金账簿印花税所属期怎么填)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通俗地讲,签合同或者拿证的时候,就应该贴花缴税。但是如果每次签合同时就缴税,对纳税人、对税局都非常麻烦,于是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按期汇总纳税。这个期限是多长呢?文件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也就是小于等于1个月,一般是按月纳税。但实务中,税局在核定的时候,有的按月、有的按季,也有的按年。庆幸的是,最新颁布的《印花税法》对于纳税期限的描述更接近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适用按次纳税?什么情况下适用按季/年纳税呢?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还要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为准。如果“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纳税期限”是“季”,即是“按季纳税”;如果“税费种认定信息”中“纳税期限”是“次”,即是“按次纳税”。


2021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在进行印花税税源采集时,对于没有做印花税税费种认定或者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为按次申报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选择某一天(如填写了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则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否则为填表当日);对于税费种认定为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选择一个月/季/年。


所以,文章开头的A公司要根据税局核定的税费种信息缴纳税款。由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般是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时缴纳,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两项是不会经常变动的。所以,核定为按次纳税更方便些。如果核定为按季申报后,不管后期有没有发生变化,都要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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