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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国库局局长(宁波市财政局国库局局长干俊)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蒋旭灿利用担任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党委书记、主任,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宁波日报社社长等职务便利,为宁波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在项目开发、政策协调、取得建设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或者项目负责人王某、叶某、陈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75万元、港币16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10.4968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蒋旭灿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蒋旭灿进行了最后陈述。蒋旭灿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


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蒋旭灿受贿的基本犯罪事实,同时结合蒋旭灿的坦白、如实供述及退赃等从轻情节,并参考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蒋旭灿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蒋旭灿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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