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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棚房产税计税依据(车库的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目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


按照财税地字﹝198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四面封闭的材料棚应当交房产税。


依照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搭建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上的材料棚,是不用缴纳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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