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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造价入围(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办法》提到,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引导、突出绩效、强化管理。支持范围为:


  一是支持租赁房源筹集建设。新建类项目: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开发建设,以及在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或承建的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改建类项目:将闲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和集中式农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以及将审批通过的商业办公用地建设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盘活类项目:将闲置住宅装修后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的项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提供租赁服务等;“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的租赁住房视为盘活类项目。


  二是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扶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示范性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奖补。


  三是支持住房信息平台建设。开发建设住房全生命周期监管服务系统;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开发优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审核发放等功能模块;全面整理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房产数据,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平台开发建设;开发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测平台,推进信息共享。


  四是支持住房租赁相关工作。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基础性及应用性研究、造价咨询、专家评审、跟踪审计、区县(市)、功能园区考核等相关工作,构建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


  上述第一、二项统称为项目补助类,三、四项统称为管理完善类。


  关于申报对象,根据《办法》,一是项目补助类。申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企业。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符合本办法、申报细则及行业监管办法的要求和条件;(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3)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良好;(5)按规定及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是管理完善类。管理完善类项目具体由市住建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及项目,不予奖补:2018年1月以来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房源未录入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和执行持续运营条件的(如:须符合最低运营期限要求,不以租代售,承诺在试点期内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等);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和养老需求的租赁住房;产权不明晰或违法违规住房,不符合有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参考租金1.5倍或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二是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运营类奖补。规范运营管理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管理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租赁住房智能化改造。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水电表等设备,按不高于300元/件设备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另据市住建局房产市场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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