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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中国银行仙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1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1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4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2,566,885.00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33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236,885.00元,募集资金净额260,236,885.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0,330,000.00元共计人民币270,566,885.00元已于2017年1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号《验资报告》。


2017年1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华统”)、义乌华农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提供借款人民币1,231.64万元,用于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7年3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7月,因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公司与湖州华统、华农屠宰分别与开户行及国信证券于2017年1月18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均已自动终止。


2018年7月24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年屠宰生猪50万头及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中的 “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变更为“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278万元将以1:1的方式增资投入到全资子公司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食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广信食品、国信证券拟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2018年8月29日,公司、广信食品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国信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账户名称: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87020010120100259278


专户余额:0.00万元(相应募集资金将在本协议生效后汇入)


用途:用于“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2018年8月29日,公司、广信食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


账户名称: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945101040050001


专户余额:0.00万元(相应募集资金将在本协议生效后汇入)


用途:用于“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航飞、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仙居县广信食品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仙居县河埠路拆迁安置(屠宰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航飞、夏翔可以随时到乙丙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信食品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里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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