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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签字不是法人名字行吗(注册公司银行开户必须是法人吗)




“犀哥,公司找了个穷老赖做法人,钱是不是强制执行也要不回来了?”




“犀哥你好,老板跑路,把法人换成了一个冤大头老实人,我们的工资是不是没戏了?”




“犀哥,单位发不起工资,老板竟然忽悠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同事当了法人,这波操作怎么应对才好”




这是评论区经常出现的问题,很多小伙伴的单位遭遇了资金问题或者经营不善之后,不少老板都会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骚操作。




这些“法人”不外乎就是什么都不懂的老实人,一文不名的局外人(比如从三和大神那里买来的身份证),甚至还有稀里糊涂的员工被骗来做背锅侠的。




很多小伙伴都不太清楚此时变更“法人”会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哪些,变更后意味着什么。




因为看到新换的法人压根就是一个普通人或者看上去根本没什么钱,就觉得这又是老板逃避发放欠薪的手段。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犀哥本期给大家解答一下,变更法定代表人背后的风险。







得先解释一下小伙伴口中“法人”这个概念。




虽然都是“法人”,小伙伴们说的这个“法人”跟法律概念上的法人并不是一回事。




这里的“法人”其实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来看官方的定义[1]: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大家可以这么理解,一家公司是一个组织(法律意义上的法人)。




这个组织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去处理一些事务,比如在合同上签字,去银行开户,去政府部门现场办理一些证照等。




此时对于公司来说会有很多麻烦,组织毕竟不是自然人,它没法像我们这些活生生的人一样去完成签字、亲自到场等动作。



所以这时候就要设定一个由自然人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这个组织去办理上述事务。




有点像把一个组织在某些情况下自然人化的意思。







那么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喔霍,这可就多了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因其经营过错导致公司产生了财产损失,法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违反了法律规定,除了公司要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再比如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予阻止或者放任的,法定代表人即便没有参与,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啧啧,这也太可怕了吧,别急,还没完呢。




如果企业存在债务问题又拒绝履行强制执行时,法定代表人还会连带着一起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稀里糊涂被“老赖”。




所以说,法定代表人经常是挨最狠的打,背最重的锅。




如果不是自己的公司或者不担任董事、股东、经理等,千万不要被别人忽悠去做法定代表人。




这里面的坑都是万丈深渊级别的,一般人把握不住。经常是W没有赚到,人却被坑得死死的。







那么回到开头的问题,公司存在欠薪或者资金出现问题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会不会就导致本来能要回来的劳动报酬现在更加要不回来了呢?




其实大家duck不必这么担心,这事不一定。




其实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更换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用来背锅的,老板的此举更多是为了找个人帮自己承担责任。



转移资产或者赖账有其他的方式,一般不会通过换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法定代表人自己有没有钱一般来说也并不会影响到公司的偿债能力。




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所有债务。




那么公司的资产从哪里来呢?肯定不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而是来自于股东的出资。




所以说,犀哥建议各位小伙伴,与其说担心法定代表人没钱,还不如去想办法搞清楚公司账面上还有没有现金和资产来支付你的工资和社保。







又有小伙伴会说,公司早就成了空壳了,老板偷偷把仅剩的一点现金和值钱的东西都转走了,那怎么办?




其实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完全没办法,犀哥还有一招:




这种时候小伙伴们去登录一个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站。




在首页输入公司名称后进入公司的主页,在最下面找到一个写着:




点击或下拉加载更多信息的栏目:



点开后会找到一个开头是:


以下信息由该企业提供,企业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板块。里面有:股东及出资信息





这里面就有详细的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信息。


如果这里没有相关公示,还可以去找企业各个年度的年报,里面也会记载当年实缴出资的信息。





为什么要查询这个实缴出资?




因为法律规定:股东需要在其未实际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我国对于股东的出资现行的是认缴制,除了银行、保险等特定行业外,绝大多数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并没有强制性实际出资的义务,甚至可以一分钱都不出,只需要设定一个实缴期限即可。




所以有不少股东就利用这个政策,把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得很高,但是实际上却一分钱没有实缴或者仅仅实缴了一小部分出资。




然而,苍天饶过谁,等公司经营或者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时候,股东就要在未出资额范围内帮公司偿还相应的债务了,这里面自然也包括拖欠员工的劳动报酬。







最后补充一个小知识,除了法人、法定代表人之外,还有一个名词叫法人代表。




这个看似绕口令的名字定义其实很简单,就是法定代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授权另外一个自然人代为履行一些事务,这个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就是法人代表。




希望大家看完了本篇文章以后,可以对于老板的类似操作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各位小伙伴千万不要因为法人变更成了一个不靠谱的人就轻易放弃,其实法律早就帮大家设定了一些限制,让无良的老板不会那么轻易地摆脱干系。




另外一方面,如果有人让大家去做挂名法定代表人,请一定擦亮眼睛,不要轻易答应。




如果本篇的内容能帮到大家,犀哥就非常开心。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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