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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临淇镇农业银行开户行(林州市人民路农业银行开户行名称)


近日,林州市委就《被贷款、被失信,到底是谁惹的祸》报道函告本报:目前该问题调查清楚,相关人员已得到相应处理,反映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7月27日,本报刊发《被贷款、被失信,到底是谁惹的祸》的报道,立即引起林州市委高度重视,该市迅速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2014年初,赵某军(林州市东姚镇南沟村人)想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贷款,便找到中间人邓某周让其找贷款人。2014年6月,邓某周找到一同在林州市财政局家属院租房的闫某云,让闫某云签个名字,邓某周把闫某云接到林州市一宾馆内,姚村信用社信贷员申某广让闫某云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名字,闫某云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贷款30万元,期限三年,并由林州市双慧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担保(该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峰,实际控制人为赵某军)。2014年7月29日,闫某云到姚村信用社柜面办理了借款借据和银行卡开卡手续,姚村信用社将30万元贷款存入闫某云账户。2014年7月29日和30日,张某华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和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分10次将30万元贷款全部取出。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核查,以闫某云名义贷的30万元款项实际被赵某军使用。


2016年12月,林州市公安局受理赵某军涉嫌骗取贷款案件,并立案侦查,对其办理上网追逃手续,同时成立专项工作组,展开对赵某军的追捕工作。经过多方调查,2019年8月16日,林州市公安局在安阳市一居民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赵某军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目前赵某军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经问询,赵某军对使用以闫某云名义借贷的3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月20日,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军进行了逮捕。下一步,将由检察院审查公诉,法院依法判决。


处理意见认为:一、闫某云在信用社贷款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及开卡申请书上的签字均为其本人到信用社柜面所签,闫某云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该笔贷款的申请和办理负有一定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对闫某云贷款案件介入调查,信用社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法律程序,具体责任由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二、姚村信用社向闫某云发放的30万元贷款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经林州市信用联社研究决定,拟给予姚村信用社主办信贷员申某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协办信贷员常某明(已内退)行政记过处分,限姚村信用社在3个月内追回闫某云的贷款本息。三、鉴于姚村信用社对存在的问题处置不及时,解决不到位,林州市信用联社对姚村信用社主任王某清进行谈话提醒,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下一步工作措施是:一、进一步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开展信贷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信贷人员的法治观念、规矩意识和综合素质。同时加强信贷制度建设,完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升制度执行力,规范信贷操作行为。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信贷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实行贷款回访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把各类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问责力度,形成高压态势,由信用联社加大对员工行为的排查力度,对存在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盯紧盯死,及时解决到位,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意见突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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