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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开户地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行查询电话)

(上接D35版)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下发行最终股票数量为366,756,000股,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10,025,468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56,730,532股,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990,244,000股。回拨后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约为90%:1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3511452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8,7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8,771万元。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1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542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0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88,771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36元(按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0元(按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9.26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3月31日的合并及银行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3月的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并及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1038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本行2019年中期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中期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并及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19)第0037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本行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口径及银行口径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口径及银行口径的利润表和合并口径及银行口径的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行已于2019年10月2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本行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本行资产状况良好,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10,341.92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8.8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768.43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9.29%。


本行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2019年1-9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199.9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4%;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78.3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9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和营业收入情况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资本市场不出现重大波动的情况下,本行预计2019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本行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本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5001010133390000149,截至2019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990,811.921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乙方。甲方前述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刘紫涵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配合乙方调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应在乙方的要求下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乙方对在执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了2次董事会及2次监事会,主要审议了关于业务发展、资本管理、人事安排、制度修订、关联交易、股东股权冻结等议案。


(十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本公司存在部分A股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具体情况请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股东情况/(二)本次上市前,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较低,且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中除隆鑫控股外均不存在股份质押或冻结情形,发行人存在股份质押及/或冻结的情形对发行人股权的整体清晰不构成重大影响,除目前存在少量无法联系的股东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许佳、刘紫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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