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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本文纲要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第二节 G-SIBs和TLAC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的适用机构


第四节 表外业务的资本计提


第五节 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


第六节 资本充足率与其他监管指标的关系


第七节 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第八节 中国特色的权重法: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


第九节 风险权重的含义


第十节 银行资本补充途径


第十一节 完善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对策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一、起底资本充足率规则体系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抵补能力和保持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指标。


基于资本充足水平对银行发展的重要作用,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报告》,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等资本相关指标作为银行重要监管指标的监管思路。然而,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再次将银行风险管控推到风口浪尖。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现有银行资优质本框架体系内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针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提高了资本监管指标等相关要求,以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中国监管部门也于2012年6月颁布了《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正式出台成为我国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又相继修订并发布了一系列补丁:


  •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令〔2021〕第5号)
  •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政部令〔2021〕第6号)
  • 《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银发〔2020〕233号)
  •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42号)
  •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1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
  •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
  •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39号)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54号)

银保监会2020年起就着手进行新的资本管理办法修订起草和测试工作,2021年初也针对大型国有银行做了测试,但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发布。


以上仅仅是罗列重要的资本充足率规则体系,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修改(单户授信500万提高到1000万,扩大小微认定的范围),对非挂牌类ABS风险权重口径收紧,专项债补充资本,要求穿透底层资产严格执行资本计提要求等等,也都是实际业务监管中备受关注的要点。


还有部分规则虽然明文发布,但各种原因无法得到贯彻执行,比如发行公司债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披露的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其实仍然有待提高。笔者常常用“资本充足率因为太重要,从而显得不重要”来形容这个披露数据。正因为这个监管指标是一票否决,谁也不敢公开披露说自己不达标,所以遇到不达标的情况,往往通过隐藏不良,或者延迟年报发布来拖延,以时间换空间。典型案例就是当年的包商银行。


二、基本概念


根据2012年版本的《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是银行用来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或者类似资本的工具。基本特点就是要能够在压力情景下吸收损失。这资产个吸收损失说白了就是:万一银行有风险了,可以免除银行的支付义务(比如股息、票息、或本金等)。根据资本属性强弱不同,大致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


  •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国内主要就是优先股和永续债)及其溢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国内就是银行间的二级资本债)及其溢价及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资本充足率就是尝试把资产端的风险资产量化加权后,尝试用资产负债表右下侧的资本工具来匹配,这个匹配的比例监管要求10.5-12%之间。


计算资本充足率公式如下: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2.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3.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三、银行提升资本充足率途径


根据资本充足率公式,可以得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加资本总量,另一种是减少风险加权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增加分子总量或去掉分母总量。


在增加分子总量方面,当前我国银行在资本补充方法上,可以采取利润留存、定向增发、IPO上市、可转债、利用政府专项债、发行优先股、永续债以及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进行资本补充。其中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可以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主要为发行二级资本债。


在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方面,国内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以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主,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很少,操作空间也不大,中小银行也很少设立交易账户。国内的中小银行基本上没有交易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逐日盯市,计算风险加权资本的逻辑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完全不一样)。大行比如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可能较多,因为其外汇业务较多。在欧美国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占比可能很高,因为它们有大量的交易账户流动性。


交易账户根据资产类别来分类,市场风险主要源于外汇类交易资产、衍生品类的交易资产,债券交易账户的资产,还有一些股票交易的资产。但是国内的银行是不能投股票的,所以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很少。债券也是大抵相同,国内绝大部分银行投债都是把它作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放在银行账户的,以便于流动性管理,放在交易账户的债券很少。


其实,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纯粹只是为了资本计算,别无其它用途,和会计分类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整个巴塞尔的监管框架演进到今天,已经不仅是资本的概念了,巴Ⅲ的银行监管体系方方面面都能触及,合规、审慎标准、风险管理等等。宏观审慎是巴Ⅲ在2009年以后赋予的新要求,所以国内的MPA其实这是从这里衍生出来的。



图2:银行资本充足率


截至2021年年末,整体来看,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5.1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3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8%。但结构上看,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面临着愈来愈大的资本金压力,特别是2019年以来,中小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始终低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同时,近两年受新冠疫情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恢复,而资本金正是银行经营的本钱和基础,中小银行对资本补充的需求更为迫切。


四、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


根据《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但同时,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其实有五层,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第二支柱审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


储备资本要求(2.5%)


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1%)


逆周期资本要求(0% ~ 2.5%)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


7.5%


8.5%


8.5% ~ 11%


/


一级资本充足率


6%


8.5%


9.5%


9.5% ~ 12%


/


资本充足率


8%


10.5%


11.5%


11.5% ~ 14%


/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5%,一级资本充足率6%。注意这是最低要求,事实上监管还有额外2.5%的储备资本要求。也就是说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警戒线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一级资本充足率8.5%以及资本充足率10.5%。


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肃处理,若低于监管最低资本要求,将会对业务准入、高管任职造成严重影响,更为严重者将被监管部门所接管。


五、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多一个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1%)。


2021年10月15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银行,9家股份制银行和4家城市银行。




附加资本要求


附加杠杆率要求


(附加资本要求的50%)


第五组(1500分以上):暂无银行进入


1.5%


0.75%


第四组(750分至1499分):工行、中行、建行、农行


1%


0.5%


第三组(450分至749分):交行、招行、兴业银行


0.75%


0.375%


第二组(300分至499分):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


0.5%


0.25%


第一组(100分至299分):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


0.25%


0.125%


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大,复杂性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关键服务,其稳健经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入选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一方面代表着该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该银行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监管。从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规模分布来看,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分布于第二组和第三组。资本要求主要提高了0.5%到0.75%,对银行的影响比较小。除此之外,还要提高杠杆率要求0.125%到0.75%,由于国内银行普遍表外业务不大,杠杆率达标难度远低于资本充足率,所以这不是难题。


第四组的四家银行同时也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这四家银行不仅有额外的资本要求,而且新出的TLAC要求也更高。关于TLAC的内容将在后文详述,这里稍作介绍。


2021年10月15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在发布《评估办法》的同时也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这其实是对《评估办法》中确认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管理作出的规定。


简单可以归纳为三条:


1.加资本。


2.生前遗嘱。即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


3.数据报送和风险提示。


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将有更高的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并且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建议,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预案,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并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第二节 G-SIBs和TLAC


一、什么是TLAC?


TLAC是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的缩写,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是G-SIBs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吸收损失的各类合格工具之和,即“内部纾困能力”。实际上是在传统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再增加一个全新的要求。但国内专门的TLAC工具尚缺乏,本质上国内四大行还是要用传统资本工具满足TLAC的要求流动性。


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业界、监管和社会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的反思,2015年二十国集团(G20)通过了FSB制定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简称《TLAC条款》),要求G-SIBs在监管资本之外,持有更多可减记或转股来吸收损失的债务工具。


2021年10月29日,央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我国的G-SIBs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入选FSB(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的2021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TLAC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和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包括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率。内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向其公司承诺和分配的损失吸收能力,简而言之就是“泼出去的水”。


二、TLAC监管指标的公式


TLAC监管要求主要包含两项指标,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



公式中的分子——TLAC就是上文说的能够减记或转股的合格工具之和,其结构和资本有着紧密的联系。风险加权比率的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这个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分母是相通的,所以风险加权比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差异就是分子项。杠杆比率的分母是调整后的资产,有的地方也成为风险暴露总资产。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的分子相同,都是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差异之处在于分母。


三、TLAC的监管要求


TLAC两个指标的监管要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求风险加权比率达到16%,杠杆率达到6%,第二阶段要求风险加权比率达到18%,杠杆率达到6.75%。


FSB首先把国家分为新兴市场国家和非新兴市场国家,在新兴市场国家中,按照信贷余额占GDP的比重是否超过55%又分为两类。对于非新兴市场国家,需在2019年达到第一阶段标准,2022年达到第二阶段标准。对于新兴市场国家,如果信贷余额占GDP比重超过55%,则需在2022年达到第一阶段标准,2025年达到第二阶段标准,如果不超过55%,则可以在2025年达到第一阶段标准,2028年达到第二阶段标准。



四、TLAC由什么组成?


1.TLAC的拆分


TLAC可以拆成几个部分:第一块是BaselⅢ框架之下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块是非资本债务工具,这两块之和要满足TLAC的最低要求。资本工具既可以用于满足BaselⅢ的资本监管要求,也可用于满足TLAC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还要满足缓冲资本要求,即储备资本要求(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1%-3.5%)和逆周期资本要求(0%-2.5%)。除以上硬性规定之外,FSB期望TLAC债务工具不低于最低TLAC要求的33%,如果按照16%的TLAC来计算,TLAC资本类债务工具不低于最低TLAC要求的5.28%。



2.TLAC合格工具


从上面的TLAC结构图可以看出,TLAC有一部分来自于资本,把这一部分称为“资本债务工具”,它既可以满足BaselⅢ的资本监管要求,也可以满足TLAC监管要求。另一部分就是上图中黄色的部分,它不属于资本,把这一部分称为“非资本债务工具”,它是专门用来满足TLAC监管要求的。那么哪些属于TLAC合格工具呢?资本债务工具其实就是BaselⅢ框架下,资本中具有债务属性的,比如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等。国内暂时还没有非资本债务工具品种


TLAC在传统资本工具之外,多了一个非资本债务工具。所以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增厚了对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的保护,提高了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



此外,TLAC和BaselⅢ的达标要求不同。



第四,TLAC和BaselⅢ的杠杆率要求不同。TLAC杠杆比率最低要求在2019年达到6%,在2022年达到6.75%,而BaselⅢ的最低杠杆率为3%。


六、我国G-SIBs的TLAC缺口


按照我国《TLAC》的规定,在2025年最低的TLAC风险加权比率要求为16%,最低TLAC杠杆比率要求为6.75%。所以2025年最低的TLAC要求为16%,加上储备资本要求2.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或者1.5%,再视豁免与否决定是否加上逆周期资本要求0%或者2.5%。



这样算下来工行、中行、建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5%,无豁免TLAC总要求为22.5%,豁免TLAC总要求为20%。农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无豁免TLAC总要求为22%。5%,豁免TLAC总要求为19.5%。


本文在这里对四大行的TLAC缺口做一个粗犷的预测,这个预测并不准确,有很多因素都没有考量,只用做示范。



第四节 表外业务的资本计提


由于当前中国没有非资本债务工具,所以TLAC和资本基本可以等同。到2024年末,中行需要补充的TLAC为7214亿。按照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各家银行的TLAC缺口。说明我国G-SIBs面临着一定的资本压力。相比之下,杠杆率就没什么压力,四大行基本都在7%以上。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的适用机构


资本充足率主要是针对银行,也发源于银行的管理。但银保监会同时也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参考执行,只是在具体核算的时候稍有差异。除银行外,政策性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公司都需要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外资法人银行属于银行严格执行资本要求,但是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其实不需要严格按照中国的资本管理办法以分行为单位执行资本要求,只需要总行合并报表层面执行即可。


但是要注意,并不是所有适用机构都可以发行资本工具,除金融租赁外,大部分非银机构仍然不能发行资本工具补充资本。金融租赁发行二级资本债也有明确比例限制,根据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149号)明确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20%。


具体关于资本工具统计、计算和口径,可以参见银保监会非现场统计报表G4A、G4B、G4C、G4D。


类似概念在其他类型的机构中也有,比如保险公司的偿付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的概率,但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对而言属于更关键的短板。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指标一般而言压力不大,业务开展过程中,净资本并不属于重点考虑因素。但银行不一样,几乎所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面临较大压力。


近几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不良率上升。首先,自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愈发明显,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大。其次,由于对不良资产的划分依据、统计口径发生变化,不良资产难以隐藏,因此不良率攀升。
  2. TLAC的资本要求。大银行虽然盈利能力强,不良率低,但是面临更高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的资本压力也不小。
  3. 资管新规对表外理财形成回表压力以及不良资产形成拨备和净资本压力。因为资管新规要求表外理财回表,从而需要计提资本,导致净资本压力。不良资产的代持、认定口径发生变化,从而形成更大的拨备压力和净资本压力。
  4. 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检查能力增强。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逐年上升,相关计算能力日益增强,未来现场检查的压力更大,通过一般手段调整指标从而达标的可能性越来越低。
  5. 业务增长较快导致缺乏资本。部分优质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由于业务增长快,资产规模扩张迅速,对资本的要求提高。

所以对银行而言,总结一句话,好也缺资本,不好也缺资本,资本是很多业务的核心考虑要素。




第四节 表外业务的资本计提


什么表外业务?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一下银行的一般资产负债表。现金、贷款、债权投资、同业拆出、特定目的载体等都是表内资产。而表外业务主要分为三类,担保承诺类业务、代理投融资业务、中介服务类业务。



一、担保承诺类业务


担保承诺类业务最主要是承兑汇票,其次是贷款承诺,再其次是信用卡授信,最后是信用证业务。这四类担保承诺业务是最接近于表内业务的,因其有可能随时转化成表内业务,所以担保承诺类需要计提资本。表外业务通过信用转换系数CCF,将表外的名义金额虚拟转换为表内资产,然后据此计提资本。比如一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CCF是50%,一年以下的贷款承诺的CCF是20%。贷款承诺一旦提用,就会转化为银行的表内业务。


票据承兑业务是国内城商行、股份制银行最大的表外业务,票据承兑与企业贷款没有实质区别,因此票据承兑的CCF是100%。票据承兑非常适合缺少资金但是资本充足的银行,因为票据承兑不直接消耗资金,并且还可以吸收票据承兑金额的20%作为保证金存款。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信用卡额度的CCF是20%,一般未使用额度的CCF是50%。信用卡最开始参考了贷款承诺,把很多大行吓坏了,大行有很多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按照50%的风险权重去计提资本消耗会很大。后来按照20%的风险权重去计提资本,基本假设是银行来得及撤销。但是这个假设不太站得住脚。资本吸收的是压力情景下的非预期损失,这一个系统性风险,当市场大幅波动的时候,银行是来不及撤销的。


二、代理投融资业务


代理投融资类业务是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以表外理财和委托贷款为主。


对于表外理财要不要计提资本,2018年之前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在当时表外理财具有资金池属性和刚性兑付,但是却没有任何资本计提,很多人认为这会导致资本占用低估。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刚性兑付的打破,关于这一争议已经有了确定的结论:表外理财不计提资本。当然作为中间业务,会消耗少量的操作风险资本。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只有承担信用风险的银行理财业务才会需要计提资本和拨备,但一般而言没有银行承认其理财业务承担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也不计提资本。在2015年至2017年,很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来做同业业务,于2018年被委贷新规禁止。以自营资金委托设立一个券商资管计划,然后券商资管计划再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这种操作实质上就是同业业务,因此需要穿透到底层资产,然后计提资本。


三、中介服务类业务无需计提资本


也正因中介服务类业务对资本占用少,因此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正逐渐摒弃速度和规模情节,逐渐向轻资本转型。




第五节 风险资产计量方法


信用风险资产计量方法分为权重法和内评法,我国绝大部分银行都用权重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目前只有银保监会认可的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法。


1、内评法


内评法分为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目前国内还是以初级内评法为主。内评法需要根据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计算出各项参数,比如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将这些参数代入模型公式,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



二、地方政府债和中国国铁集团


权重法和内评法的差异在1-2个百分点左右是正常,也就是如果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用内评法算出来为14%,在权重法下可能只有12%。对于上市银行来讲,要使不同银行资本充足率具有横向可比性,最好还原到权重法下进行对比。


2、权重法


权重法相对简单,对于每一类风险资产,都由监管机构指明其风险权重是多少,然后据此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权重法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对标巴Ⅲ的“标准法”。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认可评级。在巴Ⅲ的“标准法”下,凡是AA-以上评级的贷款可按20%的风险权重,BBB 以上可按50%的风险权重。而国内的权重法不认可评级,即银(保)监会不认可国内的评级机构,由监管机构按照机构类型指定风险权重。


在传统银行账户中的贷款业务中,多数都是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的,所有的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类金融机构也都是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言下之意银保监会根据机构的类型指定风险权重,而不考虑评级。


所以从资本计提的角度讲,银保监会是典型的“只看出身,不看后天努力”。一家非银金融机构即便经营得再好,都要按照100%的风险权重,一家再小的城商行、农商行都是20%或者25%。相比之下,国外是按照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的,如果一家企业的评级不同,其风险权重也不同。


权重法在相当程度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如果按照巴Ⅲ的标准法,对AA-评级以上的贷款按照20%的风险权重,那么国内机构的扩张速度会令人瞠目结舌。在中国银行业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至少可以扩张四到五倍,或是保持资产不变,净资本减少30%,这对于银行的杠杆和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但是权重法并非对所有风险资产都不认可评级。ABS是认可评级的,ABS优先级的风险权重是20%,劣后级是1250%,这也促使国内银行近几年围绕资产证券化进行创新。当然这一逻辑是颇有争议的。结构化产品评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弱于主体评级的,结构化评级永远都是擦边球做评级,优先级的评级到了AA以上,那其实就没必要增厚劣后级。但是主体评级就不可能为了评级去大动干戈地调整资产负债表,因为毕竟是做主业,不是靠发债而生存的。


另外,权重法也导致了国内的合格风险缓释工具特别少,在做资本计提的时候,工商企业企业的担保、非银金融机构的担保、股权投资 回购的“名股实债”、保本理财质押等都不能缓释资本。




第六节 资本充足率和其他监管指标的关系


银行最重要的三个监管指标,除了资本充足率外就是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不良率作为最为直观的底层资产指标,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其他指标,比如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以及监管评级等。


那么不良率是如何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呢?比如说一家银行有100亿不良,贷款减值损失准备150亿,满足150%拨备覆盖率的要求。如果现在新增了50亿不良,那么需要额外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准备75亿,才可以继续满足拨备覆盖率的要求。多计提的75亿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从而导致盈利减少75,核心一级资本减少75亿,最终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


故对于贷款减值损失准备计提不是特别充足的银行,在不良率短期骤升的情况下,通常会将不良隐藏起来。典型的做法就是将逾期90天的贷款仍然不确认为不良贷款。但是这会导致逾贷比上升,甚至超过400%。虽然不良暴露,但是大幅度降低拨备覆盖率,用之前计提的存量拨备来抵御不良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当不良资产增多的时候,银行要么选择隐藏不良,让逾贷比恶化,要么选择少计提甚至不计提拨备,让拨备覆盖率恶化。银行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资本充足率的极端重要性。重要到银行不惜一切代价也要保住名义上的资本充足率达标,否则将会面临非常严重的措施。


那么如果真的有银行敢于挑战这根红线,资本充足率敢不达标,会有什么后果呢?银保监会按照核心一级、一级、二级的达标情况,将银行分成了四类,每一类对应不同的措施:


类别


含义


措施


第一类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均达到各项资本要求。


要求银行分析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预测资本充足率、制定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类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但是达到其他各项资本要求


与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率、要求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第三类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是未达到其他资本要求


限制红利和其他收入的分配、限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限制股权投资/回购、限制重要资本支出、要求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


第四类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要求大幅降低风险资产规模、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禁止增设新机构/新业务、要求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转股、责令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接管,重组,撤销


可以看到只要三者有任意一项没有达到最低资本要求,那么就会被归入第四类,将受到最严厉的监管。




第七节 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一、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017


2018


2019


2020


工商银行


15.14%


15.39%


16.77%


16.88%


建设银行


15.50%


17.19%


17.52%


17.15%


农业银行


13.74%


15.12%


16.13%


16.59%


中国银行


14.19%


14.97%


15.59%


16.22%


交通银行


14.00%


14.37%


14.83%


15.25%


招商银行


15.48%


15.68%


15.54%


16.54%


兴业银行


12.19%


12.20%


13.36%


13.47%


邮储银行


12.51%


13.76%


13.52%


13.88%


浦发银行


12.02%


13.67%


13.86%


14.64%


中信银行


11.65%


12.47%


12.44%


13.01%


民生银行


11.85%


11.75%


13.17%


13.04%


平安银行


11.20%


11.50%


13.22%


13.29%


华夏银行


12.37%


13.19%


13.89%


13.08%


浙商银行


12.21%


13.38%


14.24%


12.93%


北覆盖率京银行


12.41%


12.07%


12.28%


11.49%


上海银行


14.33%


13.00%


13.84%


12.86%


江苏银行


12.62%


12.55%


12.89%


14.47%


宁波银行


13.58%


14.86%


15.57%


14.84%


上图是央行和银保监会2021年发布的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11.5%。


注意广发银行也属于系统重要性银行,但是由于没有上市,所以没有加入上表。其中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招行通过了银保监会的高级法验收,在披露资本充足率时分别计算权重法和高级法下的资本充足率,但是目前只有招行披露了两套方法的资本充足率。


下表是招商银行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资本充足率,高级法下为12.29%,权重法下为13.79%,相差约一个百分点。



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2017


2018


2019


2020


光大银行


13.49%


13.01%


13.47%


13.90%


南京银行


12.93%


12.99%


13.03%


14.75%


杭州银行


14.30%


13.15%


13.54%


14.41%


渝农商行


13.03%


13.52%


14.88%


14.28%


沪农商行


14.27%


15.86%


15.57%


14.40%


长沙银行


11.74%


12.24%


13.25%


13.60%


成都银行


13.66%


14.08%


15.69%


14.23%


贵阳银行


11.56%


12.97%


13.61%


12.88%


重庆银行


13.60%


13.21%


13.00%


12.54%


郑州银行


13.53%


13.15%


12.11%


12.86%


青岛银行


16.60%


15.68%


14.76%


14.11%


青农商行


12.59%


12.55%


12.26%


12.32%


苏州银行


13.51%


12.96%


14.36%


14.21%


兰州银行


12.50%


12.29%


11.76%


13.26%


齐鲁银行


14.49%


14.50%


14.72%


14.97%


西安银行


13.83%


14.17%


14.85%


14.50%


厦门银行


14.62%


15.03%


15.21%


14.49%


紫金银行


13.94%


13.35%


14.78%


16.81%


常熟银行


12.97%


15.12%


15.10%


13.53%


无锡银行


14.12%


16.81%


15.85%


15.21%


张家港行


12.93%


15.65%


15.10%


13.75%


江阴银行


14.14%


15.21%


15.29%


14.48%


苏农银行


13.42%


14.89%


14.67%


13.53%


瑞丰银行


15.35%


17.53%


18.94%


18.25%


上表是上市银行中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这些银行看起来资本压力并不大,但是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后,尤其是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未来表外资产回表压力比较大,而且不良压力也比大行更高,所以仍然面临不小的资本压力。




第八节 中国特色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


权重法中最重要的就是风险权重的确定,后面会着重分析不同的风险权重在定价上的差异,这里先看不同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


下表主要来源于资本管理办法,按照风险权重和相关资产的类别进行了归纳:


资产类别


风险权重


现金类(现金、黄金、存放央行)


0%


对我国中央政府/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与管理公司的债权


0%


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0%


对地方政府/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20%


对银行的债权


20%~ 25%


ABS优先级(AA-以上评级)


20%


对小微企业的债权


75%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0%


对工商企业/非银金融机构的债权


100%


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


1250%




一、现金类、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存放央行


现金类、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存放央行这些都是0%的风险权重,这都是普遍认同的。其中,国开行经历了一波三折。国开行在2009年1月1日已经转制成普通银行,然后当时的银监会连发三文强调把国开行的风险权重充足率为0%的优待往后延,第一次延到13年底;最近的文件风险权重定为0%,没有到期日,意味着除非重新发文国开行风险权重将一直是0。


二、地方政府债和中国国铁集团


地方政府债、中国国铁集团(即之前的铁路总公司)的风险权重都是20%,二者是国内唯一的政府支持类(PSE)。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债一般只包括省级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其他债,比如城投债是不算的。


三、银行同业和非银金融机构


银行同业的风险权重为20%~25%,3个月以内的银行同业风险暴露按照20%计提资本,3个月以上按照25%计提资本。与之相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也即所有的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部按照100%的风险权重。


也就是说,银行把钱借给非银金融机构,比如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风险权重都是100%,即银行拆出10个亿的同业借款,要占用1.1亿的资本,和发放贷款相同。


正因为如此,银行的资本压力会很大。所以倒逼银行进行创新业务,比如用自己的银行理财去购买用自营资金发放的非银同业借款。正是因为银行理财不需要计提资本,所以很多银行才有动力把资产往表外转,或者通过理财对接非银同业借款。


四、小微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


小微企业的风险权重是75%,而一般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是100%。根据银保监会的定义,小微企业的整体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从单个资产小微企业和单个一般企业或大企业的对比而言,前者的风险显然比后者更高。但是由于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可以把小微企业作为一个零售资产池来看待,只要池内的小微企业不是强相关的,则该资产池是具有风险分散效应的,最后整体的风险水平反而低于一般企业。当然,这也有扶持小微企业的目的。比如银行发放1000笔小微企业贷款,加总起来等于10亿,按照75%的风险权重,风险加权资产是7.5亿,按照11%的资本充足率,净消耗资本8200万。


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50%。在国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货币政策更多承担结构性功能的大势之下,未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权重可能会提高。


六、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


按照1250%风险权重的资产有很多,主流的是三类——权益类、ABS劣后级、非自用不动产。由于风险权重较高,所以银行持有这类资产对银行股东是不划算的。比如银行投资10亿的股权,按照1250%的风险权重,风险加权资产为12.5亿,按照11%的资本充足率,净消耗资本13.5亿,还不如股东自己去投股权,何必先投给银行,然后让银行去投股权呢?


设定如此高的风险权重,是为了限制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如果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那么银行有充分的逐利动机进行股权投资——这既不符合分业经营的原则,也会增大金融体系的风险。


ABS劣后级的风险权重是1250%,因为ABS劣后级的现金流分配较后,所以投资ABS劣后优质级的风险较大。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当前对于资管计划劣后级或者不在银行间交易所的ABS,并没有具体的计提规则。所以很多银行做私募ABS或非挂牌ABS时,大多让资管承接。如果穿透至底层资产,那么优先和劣后的风险权重应该是一样的,如果底层资产是贷款,那么就按照100%的风险权重,但是这样处理显然违背资本管理体系“风险为本”的理念。




第九节 风险权重的内涵


从定价角度讲,风险权重意味着——资金。


不同的风险权重在定价上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一家银行吸收存款的利率是2%,发放贷款的利率是5%,外行人说银行赚了三个点,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其实至少还有1%的揽储成本,比如送米送油搞活动。还要考虑综合业务成本,比如可能做托管业务本身是亏钱的,就是为了揽储。而贷款成本除了内部的FTP定价以外,其实最重要的一块——资本占用的成本。



比如一笔10亿元的普通工商企业的贷款是100%的风险权重,按照11%的资本充足率,需要消耗净资本1.1亿元,假设国债的收益率是3%,银行的ROE为15%,那么因为净资本消耗引起的损失高达1.1亿(15%- 3%)=1320万,对应10亿元的贷款,资本成本为1.32%。


如果将这10亿元贷款改为ABS优先级,则可以节约资本消耗80% 1.1亿 = 8800万,减少损失8800万(15%- 3%)=1056万,对应10亿元ABS,资本成本减少1.056%,约105个bp,这105个bp就是银行选择发放贷款而非ABS所额外承担的成本,所以银行给这两种产品定价的时候,理论上应该存在105个bp的差异。


以上只是一个粗略的估算,具体到每家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不同,所以不同风险权重的影响也不同。例如,刚成立的银行,或者是一部分中小银行尤其是外资行,其资本充足率高达50%,这种情况下,20%的风险权重和100%的风险权重其实差别并不大。但是从上市银行的数据来看,绝大部分上市银行的资本压力都很大,一般情况下,投资100%风险权重的资产至少要求50bp的覆盖率价格补偿。




第十节 银行资本补充途径


近年来,我国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的资本补充机制,但绝大多数的中小银行并未实现公开上市。因此,未上市的中小银行在进行资本补充时只能采取内源性资本补充和外源性资本补充两种方式。


内源性资本补充主要依赖于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前提,努力实现利润留存和不良资产的清收压降。外源性资本补充则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形式。


一、内源性资本补充途径


1、增加利润留存


利润留存是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资本充足率与资产收益率和留存收益率呈正相关。因此,进行内与源性资本补充的关键就是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实现净利润的稳步增长,使银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资本补充。也就是说银行的盈利能力越强,其内源性资本补充的能力越强。


2、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银行的经营表现与地区经济情况密切度较高,且随着大行服务中心的不断下沉,服务的绝大多数客户群体为地方中小企业。由于地方中小企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不强,易受经济下行周期影响,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形成不良资产,将严重占用资本。


同时随着不良资产清收力度的加大,还将增加抵债资产余额,尤其是2年以上的抵债资产,其风险权重系数为1250%,为其他类资产的12.5倍,资本占用高且处置难度大。如果抵债资产的快速增加和处置效率较低,还将大大增加资本充足率的提升难度。因此,银行要丰富抵债资产处置手段,提高抵债资产处置效率,才能有效提升资本充足率。


二、外源性资本补充途径


1、定向增发


采取股权融资的方法引进符合资质的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本补充。银行通过引入资金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符合监管要求,且为了寻求长期战略合作利益,愿意持有银行股份,并积极参与银行经营与管理的法人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中小银行可以采取“注资 消化不良”双管齐下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即在增发股份的同时合理搭售部分不良资产,有效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和压降不良资产,从而提升资本充足率,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对资本的占用。同时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带来一定资金和技术支持,还可以不断优化银行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改善和提升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使银行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2、政府专项债


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在经济发展的特定环境下,如银行发生系统性风险、重大信用风险或者被监管列为高风险金融机构,国家可以通过发放专项债对银行进行资本补充,以化解银行风险,提升监管指标,增强资金实力。


目前来看,中小银行在专项债的使用上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间接入股注资,即通过金控集团或者其他国资平台间接入股银行,偿债资金来源上以股利分红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为主。另一种是可转股协议存款,即不通过国资平台,而是利用“可转股协议存款”这一资本工具来补充各个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转股后将变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偿债来源为用款银行的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佣金、其他收入等。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银行并不能得到专项债的注资,除非该银行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因此,专项债不可能成为银行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3、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在盈余分配上拥有优先权,但没有投票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股票,其可以作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资本补充工具。近年来,在国内成功发行优先股案例基本为上市银行,因为按照监管规定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需在“新三板”进行挂牌。2019年7月,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删除了发行优先股应在“新三板”挂牌转让股票的要求。因此本次《意见》的修订为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打开了便捷之门。


4、发行永续债或二级资本债


(1)永续债作为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已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所熟知。


从历年发行来看,2019年、2020年、2021年的发行规模分别为5696、6484、6360亿元,2021年银行永续债发行量同比基本持平,发行节奏并无明显规律。从发行主体来看,2021年银行永续债发行主体扩容至政策性银行,发行永续债的银行数量进一步增加。银行永续债发行主体逐步丰富,2019年发行主体仅为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2020年发行主体扩大至农商行和民营银行,而2021年发行主体进一步扩大至政策性银行。从银行个体数量来看,2019年、2020年、2021年至今分别有15、47、50家银行发行过永续债,2021年以来发行永续债的银行数量进一步增加,更多的银行主体充实了资本。从发行类型来看,2019、2020年的银行永续债均为减记型,而2021年1月首只转股型银行永续债成功发行,丰富了银行永续债的类型。转股型永续债与减记型永续债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吸收损失的方式: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发行人可将转股型永续债的本金部分或全部转为普通股,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未完成转股的部分将被减记。


(2)二级资本债作为二级资本补充工具因其发行便利,不局限于上市银行且成本较为低廉和不摊薄股东权益等优点,广受中小银行青睐。



图1:资本充足率结构


目前来看,国内非上市银行资本以核心一级资本为主,上市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主要以优先股和永续债为主(详见图1)。黄色线和蓝线差距很小,说明永续债和优先股规模有限;蓝色线和绿色线差距较大,主要是二级资本债的功劳。


2021年,共有61家银行的81只二级资本债落地,累积发行额达6150.73亿元,与之相比,2020年仅57家银行发行71只二级资本债,累积发行额达6112.9亿元。在2021年发行二级资本债的61家银行中,中小银行数量高达53家,国有行和股份制银行数量仅为8家。大多数中小银行发债金额普遍不高,大部分都在10亿元以下。


根据监管部门对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条件的要求,银行在使用资本补充工具时应满足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拨备覆盖率达标和贷款准备计提充足。若银行本身资本充足率、不良率以及拨备覆盖率其中一项未达标的话,仍将无法使用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进行资本补充。




第十一节 完善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对策


当前,我国银行仍处于规模扩张阶段,未来仍有巨大的资产增长空间,相应地对资本的需求也是巨大的。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银行的资本补充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会造成冲击。


因此,优化组合、合理运用各类资本补充工具才是当前银行进行资本补充的不二选择。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政策,帮助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为银行实现资本补充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银行资本补充建议




(一)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




1、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提升资本回报率是实现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关键要素之一,实现利润留存要以银行的盈利能力为前提。银行要将发展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放在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要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增收节支并举,全力做大收入总量,着力提升金融市场、小微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板块的创收能力,加快网络金融、代客理财、消费金融、代理产品等业务拓展,大力推进中间业务发展,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从严管控经营成本,以此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2、全力压降不良贷款


面对不良贷款反弹压力,银行要坚持靶向发力,精准施策,进一步前移信贷风险防控的关口,严格贷后管理和检查的责任落实,不断提升信用风险管控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积极做好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的风险预警,提前发现、提前预警、提前处置,通过采取更加积极、更加主动的防御措施和缓释办法,努力把新增不良控制在萌芽状态。同时调动一切手段加大对存量贷款的风险处置和盘活力度,以优质增量带动存量的原则,千方百计稳控信贷资产质量。


3.加快推进抵债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由于抵债资产占用风险权充足率重较高,对资本充足率影响较大,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抵债资产的摸底评估,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做好分类管理,依托司法力量,丰富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与方法。不断深化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以市场化手段打包处置不良贷款,加快抵债资产处置步伐,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




(二)丰富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




1.积极寻求股权融资


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符合监管要求的战略投资者入股,坚持“引资”和“引智”并重的原则,加强“银企互动”,将战略投资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高素质的人才不断充实到银行的薄弱环节,以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2.加强资本补充创新力度


目前我国银行的资本补充方式大多集中于上述几种资本补充工具上,资本补充方式缺乏创新。银行可以在符合资本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学习、借鉴先进同业机构资本工具创新的成功案例,并结合当前经济金融环境,积极探索创新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3、选择合适的债权融资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运用债权资本补充工具已经成为我国银行资本补充的重要方式。由于股权融资难度较大且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未知影响,因此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债权类融资工具进行资本补充。




(三)积极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资本补充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银行要充分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危机意识,加强资本管理和变化趋势的前瞻性分析,制定资本补充方案,构建动态资本补充机制。同时科学调整业务发展规划,大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业务重点逐渐向零售、小微等轻资本业务倾斜,努力实现资本总量的提升和资本结构的优化。




二、监管部门保障银行资本补充政策建议




(一)开拓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潜力的不断释放以及金融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境外资本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具有较大增长空间。


但目前来看,尚未有境外企业能够参与到我国银行的资本补充中去,其主要原因是监管政策目前只允许境外银行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我国银行。因此,为提升资本补充渠道的广度和深度,监管部门要加大金融对外开放支持力度,允许外国优质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积极营造出有利于我国银行实现资本补充的外部环境,形成具有开放性、竞争性的现代化经济金融体系。


同时,监管部门还可出台资本补充工具配套政策,适当降低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条件,提升银行资本补充的灵活性。


(二)发挥资本约束作用,抑制资产的盲目扩张




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消费升级以及加强实体经济信贷供给的背景下,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也进一步增长,风险加权资产也将随之增长。


监管部门要积极强化最低资本的监管要求,提升银行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同时,督促银行持续发挥资本的约束作用,促进银行树立风险意识,引导银行的信贷规模保持合理增长,防止资产的盲目扩张。


(三)深化银行改革,推动银行合并重组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银行面临较大经营压力。在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政策的引导下,中小银行可以采取合并重组或参股入股的方式,处置消化不良资产,化解潜在金融风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区域协同效应,有效实现资本补充,释放竞争优势。


监管部门可以总结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银行风险情况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停业整顿、合并重组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同时,指导合并后的银行加强制度建设,合理制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运行效率。




可以总结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银行风险情况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停业整顿、合并重组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同时,指导合并后的银行加强制度建设,合理制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运行效率。




情况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停业整顿、合并重组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同时,指导合并后的银行加强制度建设,合理制定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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