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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开户银行给错(生育津贴银行开户行错了)


职工生育后,社保局将生育津贴转到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如果发现被克扣,职工该怎么办?


事件:职工发现生育津贴被克扣后讨要无果


王某是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前台员工。2015年,王某生育一胎,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津贴事宜,并发放了15948元生育津贴。王某表示,自己休产假期间没有薪水。2020年3月,王某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应为21462元。此后,王某到当地社保局核实,发现自己的生育津贴的确为21462元。


此后,王某多次找到地产公司经理讨要被克扣的生育津贴未果。2020年5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生育津贴差额。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社保局拍的照片,证明某公司应支付其生育津贴总额为21462元;审批单、付款凭证照片及银行凭证1张复印件,证明公司支付了15984元。


裁决: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职工生育津贴


庭审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字的生育津贴发放审批单。其中载明,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休产假,现已回公司上班,公司为其发放生育津贴15948元,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据此,公司认为,其与王某之间有关生育保险补贴的问题已在2016年3月21日经双方确认无任何争议。此外,公司主张,王某的诉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有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为王某参保了生育保险,社保部门向公司支付了王某的生育津贴,公司向王某支付了15948元生育津贴的事实清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社保部门向公司支付的王某的生育津贴总额是多少,公司是否将社保部门支付的该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


关于公司提出的时效问题,因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是2020年3月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与公司交涉未果后,于2020年5月提起仲裁,并未超过时效。


据此,法院判决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生育津贴费5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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