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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江振华,男,1973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原副所长。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11年8月,被告人江振华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务室主任期间,利用保管治安大队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收入不记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55856.89元。


2010年9月~2016年6月,被告人江振华在担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务室主任和徽城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保管治安大队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有资金794475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非法获利35100元,所挪用的公款至2016年11月全部归还。


其中,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江振华利用负责保管治安大队公款的职务之便,私自将233975元公款,用于个人游戏充值使用。2011年5月和2014年11月,被告人江振华利两次将公款共计2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以其妻苏某名义开户)。


另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江振华任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务室主任;2013年8月,任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副所长。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歙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留置期间,被告人江振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江振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中部分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江振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振华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了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贪污罪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挪用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江振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40956.8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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