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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手续费多少(个体户核定征收每月多少钱)


文 | 李庚南 看懂经济专栏作家




停征了5年的监管费又要恢复了。




据国家发改委1月7日消息,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这一切来的似乎毫无征兆!因为当初暂停征收的理由和基础似乎并未改变。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其目的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从当下实体经济运行状况看,企业面临的困难显然较2017年更多,负担更重。新冠疫情反复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阻断、能源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及用工难、用工贵等问题对企业的困扰,或远非2017年可比拟;而当前财政收支尽管处于紧平衡状态,但与2017年比较,并不太差。2021年1-11月累计,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12.8%,其中,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累计同比增长3.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2.9%。而2017年1-6月累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9.82%,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增长34%;公共预算支出同比增长15.8%。(见下表)





那么,在此时恢复征收监管费有何深意?




2022年经济工作的总基调是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从“六稳”、“六保”出发,一个基本的判断是,2022年财政紧平衡仍将继续,而稳健的货币政策大概率走向宽信用。重新征收监管费,既有拓宽财政资金来源、纾解财政紧平衡的意图,也有防范宽信用带来的金融加杠杆、促进金融稳定之意味。某种意义上,这或是跨周期调节与逆周期调节的实践。




从财政角度出发,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下,财政紧平衡将延续且加剧。恢复征收监管费成为拓宽财源、纾解财政紧平衡的合理选项。




尽管2021年1-11月财政收入同比增速表现不俗,但11月份当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为-11.2%,降幅明显;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同比增速出现断崖式下降。从趋势性判断,财政收入面临的形势显然不容乐观,财政紧平衡的状况仍将延续。




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财政收入的来源承压。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预判,2022年我国经济发展将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的严峻挑战。从出口看,国际疫情的变数或使我国此前以防疫物资、基本生活用品为支撑的出口回落,叠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即产业链、供应链不稳定等因素,使我国2022年外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将增加,出口承压凸显。从消费看,由于疫情防控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在就业和收入的承压下,居民对未来的“预期转弱”,内需驱动的提振尚需时日。从投资看,在坚持“房住不炒”总基调下,2022年房地产领域的重心或在拆雷、排险,房地产对投资的拉动不可期,基础设施建设将是重心。中央已明确要适当超前发展基础设施,而超前的背后显然意味着对财政的透支。




另一方面,财政纾困的步伐不减,财政支出力度将增大。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要保证财政支出强度,加快支出进度。要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这意味着2022年财政将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基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需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也将会加大。




为纾解财政紧平衡状况,除了“要坚持过紧日子”外,努力拓展财政收入渠道是必然的选择。而与实体经济效益形成明显反差金融业无疑是最合适的选项。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7万亿元,同比增长11.5%。




从金融角度出发,恢复征收监管费,从象征意义上或有助于抑制宽货币环境下可能出现的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防范金融过度加杠杆和盲目扩张。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这无疑需要宽信用的支撑,而央行稳健货币政策背后所释放出的宽货币显然为宽信用奠定了基础。自2021年12月15日央行宣布于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及随后实施的非对称降息后,市场对宽货币的预期不断增强,货币宽松的空间逐步打开。2022年1月1日起,央行实施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工具接续转换则为宽货币向宽信用转化提供了直接的路径。




但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实体企业有效需求不足背景下,宽货币向宽信用转化或存在堵点,不排除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的情况。通过征收监管费,从成本的角度将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加杠杆的运作形成一定的约束。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监管费征与不征,某种意义上传递的是抑制与鼓励的取向,核心则是对金融杠杆的调节。




尽管近年来宏观杠杆率有所下降,但商业银行杠杆率仍表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从稳金融的角度出发,这显然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见图1)。







或许,监管费征收对纾解财政紧平衡和抑制金融加杠杆的作用很有限,但其传递的信号却是明确的。




恢复征收监管费对金融机构影响几何?




监管费征收对金融机构规模扩张、盲目加杠杆的约束,直接表现为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的增加。根据《通知》要求,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2017年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银行业监管费征收标准参照的是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业监管收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即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风险调整系数。风险调整系数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即: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以下部分为0.004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部分为0.00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部分为0.00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部分为0.001%,15万亿以上部分免收。




总体上,监管费的征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会太大,但影响程度因机构规模而异。以六家国有大型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021年9月末的数据测算,监管费合计约62亿元,监管费占净利润约为0.45%。由于业务监管费的收取是按(总资产—实收资本)分档抵减征收的,其中超过15万亿元以上的部分免收业务监管费,这势必表现为大小银行实际负担程度不一:大型银行监管费占净利润比低于1%,如资产规模高达35万亿元的工行,需缴纳的监管费占比仅为0.24%;股份制银行该占比高的达2%,中小银行则更可能会高些。




总体看,重启监管费征收未必给商业银行带来多大压力,但其传递的信息或强于征收监管费本身。实际上,2017年暂停征收监管费,是国常会“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措施下的雨露共沾;而此次重启监管费征收,则可视为财政紧平衡与金融体系宽信用趋势下的一种差异化财政安排!




监管费征收与监管机构何关?




这或是关注监管费征收的社会公众更关心的问题。其中,一些习惯性的思维误区亟待澄清。




逻辑上,监管费的征收应是基于对监管成本的补偿。监管成本越高,征收的监管费也应越高。一般而言,机构体量、规模越大,所配置的监管力量也会越多,耗费的监管资源也越多。但从目前监管费梯级递减的设置看,监管费相对于总资产而言,是越大越低。如业务监管费,15万亿以上部分免征。对于一些总资产-实收资本达数十亿的机构,大部分业务都享受免征。这似乎并不合理,或与金融降杠杆相背离。




而目前监管费征收方式则更易将社会公众的认知带偏。实际上,征收的监管费并不是由监管机构自行支配使用的。监管费与监管机构运行经费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监管费由监管部门代收并上交财政;而监管机构所需经费则是参照其他国家部委、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监管部门征收监管费,实际上无非是在代理财政。






但是,由监管部门向被监管机构征收监管费,却客观上给社会公众一种假象,凭添了社会公众对监管部门的误解。不明真相的甚至会对监管费的去处枉加揣测。曾几何时,就有某律师向原银监会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函,要求公开2004年至2010年7年间银监会向商业银行收取的监管费数额及去向。这虽是一场闹剧,但说明了在监管费问题上认知误区带有一定普遍性:连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律师对监管费的认知尚且如此模糊,更别说一般社会公众了。




因此,监管费的征收方式应改由金融机构直接向财政缴纳,以免除社会公众之误解。从改进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监管费的征收标准设置还应体现监管激励导向,即越是合规的机构,所缴纳的监管费理当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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