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认为,《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前期处于“试点”阶段的标准化票据基本被明确为“标准化资产”。这也代表着今后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标准化票据,票据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将进一步扩展。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标准化票据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义,对其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兴业研究研报认为,这首先明确了标准化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也有助于厘清围绕标准化票据的“标与非标”的争议。此前,试点的标准化票据虽然基本满足五大要素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部分机制未完全达到标准化资产要求,例如,信息披露相对简单、未对登记托管的分工职责进行明确规定等。《办法》对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创设、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规定,标准化票据将更为符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标准。
对于原始持票人(即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将合法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商业汇票完成存托,从而取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办法》强调,原始持票人不得作为投资人认购或变相认购以自己存托的商业汇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对此,周冠南表示,例如银行作为贴现后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同时投资以自己的票据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防止其将表内的票据资产通过“标准化票据”的渠道转移至表外,防止出现监管套利。
《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承销的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