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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已开票未收款怎么办?

今天接到一个客户的咨询,他的个体户以前是核定征收,在核定征收时有10万的应收账款,已按照核定开票并缴税,但是现在变为查账征收,但是这笔款钱还未收到,要怎么记账呢?

首先,我们要区分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个概念。核定征收是指税务局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见账的企业,采取定额或者定率的方式来征税的一种方式。而查账征收是指税务局根据我们的会计账薄来征税的方式。

举个例子:核定征收采用定额的方式,每个月在2万以下征收50元,只要你销售在2万元以下,那么每个月必须缴纳50元。

核定征收也可以采用定率的方式,比如说10%,那么他就要按照收入的10%,再去选择适用的税率。

因此这两种,都是核定的方式,他们是税务局直接根据定额收取,或者根据开票额直接计算出来的,不需要记账。

而查账征收,是根据账上记载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来征税的。比如,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开出发票10万元,需要按照10*3%=0.3万来缴纳增值税。(2022.4.1-2022.12.31有减免,这0.3万可以免税)

那么,本题中的案例,这10万元的收入,它在核定征收时,已经缴过税了,但是,现在变成查账征收了,要怎么办呢?

那就需要我们在给他期初建账时,把这10万元的应收账款,计入期初余额,这样就不用了再次确认收入再次缴税,那么在收到款项时,也是资产类科目内部的结转,不会影响企业的收益,也不用再多缴税。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半路建账

明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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