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伪造电子版营业执照的行为(伪造营业执照是什么罪)

法律适用应当紧跟经济社会行为发展步伐,证照电子化改革是国家适应信息化时代数据、信息传播的特性而采取的一种治理模式,因电子证照的便捷性、有效性等特点而广泛使用。


一般电子格式证照能否成为入罪对象必须结合其实际用途来判断,即只有伪造、变造电子格式证照并且基于证照的公共信用,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国家机关日常管理活动。


伴随“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的深入推进,曾经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许多重要证照日趋电子化。据报道,目前江苏省已实现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全覆盖,浙江省已陆续推出290余种电子证照,在浙江政的务服务网一体化平台“浙里办”上,电子证照申领数已超过5300万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是什么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电子证照制发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到2025年,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电子版则更加健全,应用领域更加广泛,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对于此类伪造、变造的电子格式证照能否认定为刑法第280条规定的“证件”,理论罪界及实务界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电子格式的证件与原件具有同样的意思内容,其名义人就是原件的名义人,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营业执照的发展和高效社会交往的需要,作为证明文件的电子格式证照与原件几乎具有同样的社会机能与信用,属于伪造、变造的犯罪对象。伪造也有观点认为,电子格式证照本质是复制件,除了与原件内容相同外,仍然是独立于原件的物,电子格式证照的制作名义人独立于原件名义人,其制作行为并没有体现证件伪造犯罪的本质——制作人与名义人之间人格同一性的冒用。电子格式的证件仅是证明原件存在及其内容的手段,而不是现行刑法伪造证章类犯罪的对象,将其作为犯罪对象,超出了刑法严格解释的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笔者认为,应当用发展的眼光从维护国家颁发证照的权威性、公共信用和社电子版会管理秩序角度来综合审视,将伪造、的变造电子格式证照行为纳入刑法打击对象较为适伪造宜。


首先,伪造、变造电子格式证照入刑具有现实需要。法律适用应当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证照电子化改革是国家适应信息化时代数据、信息传播的特性而采取的一种治理模式,因电子证照的便捷性、有效性等特点而广泛使用。电是什么子格式证照根据制作、管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认证、管理的“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的电子形态即一般电子格式证照:前者由权威部门制发、管理,采用官方防伪技术等风险防控手段,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后者则不具备“电子证照”的权威性和安全性,制作主体及文件格式不特定,本质上仍属于复制件。在“电子证照”逐步推开但尚未实现全覆行为盖的情况下,从维护证照的公共信用和社会管理秩序目的出发,宜将一般电子格式证照纳入治理范畴。而随着“电子证照”的普及,一般电子格式证照被用于社会管理活动的场合会越来越少,对其能否作为罪犯罪对象的争论基础将缩减直到消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