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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年报在信用公示系统统一报送(公司年报)


根据工商企监字2018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自2017年度公司海关年报开始,海关年报进行“多报合一”改革年报,即把海信用海关关年报并入企业信用年报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司工商系统年报中),报送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报。


对在于实行工商年报滚动报报送送的试点地系统区,珠海经济特区、深圳市、吉公示林海关省辽在源市、统一浙江省衢州统一市、湖南省岳阳市等,海关管理企信用业不实行滚动年报其年报时间仍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即虽在1.1-6.30之间工商年报还未为到办理时间,但也应在此期间报送海关公示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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