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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财政补贴”是否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请问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并入收入作为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及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再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贵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先判断是否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如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不作为“应税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否则,应作为核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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