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法律设定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与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衡的平原则。依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和《公司法司股权法解释(四)》第18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遵循下列程转让序:
(1)转让方与股东以外股权转让的人就股权转让的数转让量、价格、价款支付股东方式及期限等交易条件(确定是有限责任否说明同等条件需考虑的因素)达成意向,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列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其他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交易条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说明见,等待其他股东答复;
(3)其他股东的答复分为不同意转让和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中列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其他、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交易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同意转让,包括其他股东明确同意转让和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股东东也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该转股权转让让的股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5)股权转让款交割;
(6)受让方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
(7)股权转让方申报增值税;
(8)公司向公司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有限责任支付证明、转让方完税证明;
(9)转让方将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
(10)受让方将身份证明资料提交给股权公司;
(12)修的改公司章程;
(13)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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