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受限”为由的随意甩锅
根据审计准则,会计师对错报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决定了非无保留意见是“错报型”还是“受限型”。从A股市场的历年实践来看,“受限”型意见占绝对主导。据统计,2019年仅一家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在此前A股市场已经十余年没有出现否定意见,而保留意见也多为“受限型”意见。
用“受限”掩盖“错报”就好像会计师欲言又止,公司有问题,但到底有什么问题不得而知。具体而言,会计师似乎习惯以相关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为由或者在能够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以“受限”为由规避直击公司错报,进而“掩盖”自身的不作为。如从事黄金珠宝加工的某上市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主要涉及子公司融资租赁、委托贷款收入确认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而年审会计师仅用一句简单的“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意见依据,对具体“受限”的原因、情形等缺乏充分说明,导致“受限”真伪让公众投资者心存疑惑,公司财务报表有用性也备让人怀疑。
事实上,真正的“受限”应当是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已充分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或相关方拒不配合审计,或者审计相关事项已超出审计权限,再或者现有审计手段,导致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某电气设备行业上市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明确指出,由于某子公司目前人员流失严重、管理混乱,涉及资金占用行为的公司子公司部分原高管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故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排除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排查出的资金占用。
《指引》通过强化会计师对“受限”具体情况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压实会计师责任,要求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如不可行还应解释不可行的原因等。面对一些不确定事项或表面上的受限情形,会计师更应该“想办法、勇担当、敢作为”,在必要时扩大审计范围、增强审计程序的替代性和不可预见性,而非回避作出实质性判断;对于“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应当考虑获取何种审计证据方可解决“受限”。
“重大性”与“广泛性”的擦边球
会计师判断相关事项影响是否重大和广泛是决定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类型的关键。在退市新规发布前,只有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与退市直接挂钩,保留意见似乎已成了会计师的“避风港”,一定程度上向市场揭示了公司风险,但又不会导致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退市,导致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现象较为严重。
如个别公司前后两年的非标意见事项没有实质变化,但审计意见类型却有所“降级”,非标事项的广泛性影响消失得“不动声色”。某以清洁能源为主营业务的公司2018年、2019年的财务报告分别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公司两年的非标意见均涉及控股股东11.65亿元资金占用款的可回收性问题,公司2018年未计提任何坏账,2019年全额计提坏账,而上述坏账计提的会计处理对公司两年净利润的影响均超过90%,会计师在回复深交所问询时认为上述事项仅限于特定科目,不具有广泛性。还有部分公司的审计意见以“保留意见 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强调事项”的“混合体”体现,存在通过增加相关解释性事项段来代替具有广泛性影响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嫌疑。
重要性和广泛性是判断发表何种非标意见类型的“两把尺”,审计意见类型替代问题归根到底是会计师在打重要性和广泛性的“擦边球”。本次《指引》新增了对“重要性水平”及对广泛性判断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大提升了职业判断的透明度。《16号解答》明确,如果会计师发现多项重大错报且影响多个财务报表项目,或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的,通常认为这些重大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前期非标意见的等闲视之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年度被出具非标意见后“换所”,现任会计师却对上年的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及对本期报表影响表现地不那么重视。然而,因上年非标意见往往具有“延续性”,如未充分考虑前期非标意见的解决情况会一定程度削弱当期审计报告的质量。
如某啤酒公司2018年因无法判断一笔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需计提减值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2019年会计师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已全额发生减值,但由于年初数的不确定性,无法合理保证上述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金额,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相同的事项,不同的审计意见类型,后任会计师并未对上述减值是否存在跨期计提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更极端的情况是,某节能环保行业上市公司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审计意见类型由无法表示意见变为保留意见,且未对上次的非标意见事项是否消除作出明确说明。
《指引》明确了会计师需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评估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事实上,多数情况下,除非上年的非标事项已解决,或相关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已消除,否则,会计师仍然需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6号解答》和《指引》的发布,只是监管部门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的一个缩影。事实上,监管机构对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和打击力度一以贯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