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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租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机械租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案例:A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为政府提供挖土方工程,提供装载机、运渣机和挖掘机各一台,按工时计算使用费,配备人员3征收人,按天计算人工费。


问:(1)该工程是否符合清包工条件?


(2)非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该工程是否符合清包工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一般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租赁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纳税人的建筑服务。”


平整土地类的建筑服务(包括挖土方工程企业所得税),无论是施工方还是业主方,均不需要提供材料,只需要设备,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等。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关键看机械设备到底属不属于36号文规定的“材料”。


一般来说,机械设备税率肯定不属于材料,但对于本身就不需要材料的土方工程而言,则存一般在一定争议。如果认定机械设备不属于机械材料,那所有的土方工程就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然而税务总局并未对此问题进行过明确,福建省曾有类似问答,但答复也仅援引了税收政税率策,模棱两可。


笔者认为机械设备不属于材料,对认定于本身就不需要材料的土地平整工程,全部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实践中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




2.非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标准不要求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征收值税。”财税〔2016〕36号也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见,税法上并不要求主体资质,主体只要求是“一般纳税人”,无论主业从事什租赁业么行业,只要提供建筑服务,都按建筑服务纳税,只要符合清包工,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政策依据


福建省问答


问: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租赁,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企业所得税人工标准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核定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机械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租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核定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认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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