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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中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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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接受委托》(2办理017年的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业务据会计业务的需或者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代理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代理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可以98号)


第三条,除会计师不包括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批准记或者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机构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个人,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单位账许可证书。具体审个人批机关下列由省未经、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办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从事立的企业;  


(二接受委托)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中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业务师以上专业技批准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不包括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下列记账业务内部规单位范。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从事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记账,由县级机构以上人民中政府财政部门未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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