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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寿阳县工商注册代理(寿县注册公司代理)


2015年1月12日长治市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东大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申经销的“米拉格”系列服装涉嫌侵权,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扣留。经调查“米拉格”系列服装是商户自己上的货,该货是从北京市场进货,货值约七万余元。上述商品经杭州慕昂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当事人经销的商品不属于其生产的系列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与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物品;处以罚款25000元。


阳泉市银隆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阳泉市银隆加油站从2014年9月14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罩棚上使用“中国YL石化”的标识,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中国石化”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介休市河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山西电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8月25日,介休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打假注册公司办人员的配合下,对位于介休市定阳路北常乐村的介休市河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2013年8月份,当事人以每台平均400元的价格从太原南堰物贸城购进了20台小功率三相异步电机,购进时当事人没有索要发票。之后,当事人在每台平均400元进价的基础上,加价20元左右,销售了7台,截止2014年8月25日还剩13台电机没有销售。这13台电机的铭牌上都标有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和“山西电机”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根据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指导价格计算,上述13台电机的经营额共计6667元。经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整机产品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上述13台电机不属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电机”牌注册商标的电机。当事人销售假冒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注册商标“山西电机”的三相异步电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寿县的”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电机13台;处以罚款40000元。


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寿县司经销侵犯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白酒案


2014年11月20日寿阳县工商局接到李保才投诉,称2014年11月19日他从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司以1580元/瓶的价格购买了2件(12瓶/件) “贵州茅台”白酒,总价37920元,怀疑其为假酒。经查:李保才于2013年12月25日与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司寿阳县签订了购销合同书,商品种类主要是酒、饮料。据寿阳县庆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称,茅台酒的进货渠道是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李保才购买的酒是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以1020元/瓶的价格当天送的,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但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自始至终出具不了合法的进货发票,说明不了该酒的合法提供者。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酒系假冒产品,侵犯了“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寿阳县权。当事人经销侵犯“贵州茅台”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假冒商品;处以罚款37920元。


晋城市城区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4年12月17日,晋城市工商局接到城区食药局案件移送书(晋市城)食药监食案移(2014)4号,立即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刘的行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刘于2014年7-9月份,从游商处购进45竹叶代理青、老白汾等系列汾酒101件888瓶(盒),存放在其位于冯匠村的一居民房内销售,2014年10月29日,被晋城市城区食药局执法人员查获。这批白酒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山工商注册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杏花村”、“竹叶青”。2014年12月17日,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批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各类汾酒69瓶,非法经营额为83代理95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山西省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825盒(瓶);处以罚款126000元。


河津市杨侵犯“东方红”油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月31日,当事人杨同晨宇油漆厂太原供应处孟庆占联系后,共购进“东方红”商标油漆140件(含环氧面漆和环氧固化剂)和45件稀释剂,进价均为200元/件。同年2月3日,当事人将上述商品以230元/件销售给河津市荣惠达工贸有限公司,累计经营额为42550元。“东方红”商标系山西东方红制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该公司出具证明表明,当事人购进的“东方红”油漆产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但非其公司产品,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当事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山西省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45000元。


大同市南郊区恒辉轴承机电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7月3日,举报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韩志喜,向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举报,大同市南郊区恒辉轴承机电经销部销售假冒“SKF”轴承。经查,“斯凯孚”、“SKF”两件商标系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于2014年7月3日前往大同市南郊区恒辉轴承机电经销部调查有关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标识“SKF”商标的各种规格轴承共计1346套,经“斯凯孚(中国)有注册公司限公司人员鉴定,现场查扣的1346套轴承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1346套各类型号轴承价值共计269173.22元,违法经营额269173.22元。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涉嫌犯罪。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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