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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九月生产许可证查询(食品许可证编号查询)

新一轮集中换证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重新发证”)工作,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甘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等相食品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甘肃省辖区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拟继续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需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金监局”)申请重新发证。


(三)根据许可证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要求,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按56号公告要求登记场地信息,不再重新发证。


(四)因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不能按时申请重新发证生产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辖区市州级监管部门确认的书面延期报告,报请省药监局审核批准;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


二、办理方式

本次重新发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四办”改革要求,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以下简称“政务网”)在线办理,重新制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提供邮寄送达服务,全程实现“零跑路”;申请人可通过省药监局网站查询审批进程。


三、申报材料

本次重新发证工作的申报材料,参照47号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清单确定。


(一)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及自查报告;


2.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甘肃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


3.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4.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


5.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各剂型最后一次的GMP证书(申请人申报时可不需要提交,由审核人员在线获取核验相关信息);


6.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授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甘肃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8.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9.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0.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存在委托生产情形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形的需分别提交);


11.生产剂型查询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共线生产情况(存在委托生产情形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形的需分别提交);


12.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衡生产器校验情况;


13.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4.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食品录;


15.药品出厂、上市放行规程;


16.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提交疫苗的储存、运编号输管理情况,并明确相关的单位及配送方式。


(三)申请人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申请人申报时可不需要提交,由审核人员在线获取核验相关金信息);


2.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


3.申请人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


4.受托方相关材料


(1)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正编号副本;


(2)受托方药品生产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情况查询说明;


(3)受托方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4)受托方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5)受托方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6)受托方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7)受托方药品出厂放行规程;


(四)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清晰,原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档,上传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纸质材料现金九月场检查时,交由检查组带回存档。纸质材料应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统一用A4纸规格,各类图(表可用A3纸规格,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登陆“政务网”选择“《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事项,在线申请办理,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办事材料。


(二)受理


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网上签收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政务网”在)线发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提供或仍不符合要求的,在线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政务网”同步将受理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在受理当日将电子申请材料在线移交省局省药监局审评认证中心。


(三)技术审评


省药监局审评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并对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形成技术审评意见转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根据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四)审核审批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报告、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暂停行政审批,调查核实后重启行政审批程序。公示及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期限。


(五)制证送达


省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在6个工作日内制作《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并将行政许可文件邮寄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终止


申请人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主动提出撤回重新发证申请的,省药监局将终止行政审批。


五、标准依据

(一)《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条件;


(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以下简称“GMP”)及其附录;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等。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还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六、现场检查及处置原则

(一)现场检查原则上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标准开展,动态生产的,检查结论注明是否符合药品GMP要求;未动态生产的,检查结论注明是否符合法定药品生产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发证或许可相应的生产范围:


1.申请人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2.经现场检查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重新发证的情形。


(三)未予重新发证或许可生产(范围的,不得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如需恢复生产,应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申请办理。


(四)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至重新取证期间,申请人不得开展药品生产活动。


(五)因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等原因,申请延期重新发证并获批准的,在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至《药品生产可证》重新发放前不得开展药品生产活动。


七、申报要求

(一)拟申请重新发证的申请人,应对照药品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自查、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申请时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自查报告应该涵盖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


2.企业5年内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改进措施;


3.企业5年内已经停产的生产范围及相对应的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停产原因、生产条件改变情况等;


4.企业5年内关键岗位人员及关键生产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5.企业5年内接受各级各类药品监督检查、药品GMP认证检查、药品抽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6.企业5年内被药品监管部门质量公告通告约谈告诫等情况及整改情况;


7.企业5年内委托或受托生产情况、委托检验情况;


8.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检验能力以及近5年运行情况。


(二)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7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本次申报重新发证时,注明各剂型(品种)所在车间和生产线。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生物制品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和相应剂型。


(三)重新发证生产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等要求填写。其中“中药饮片”还应注明炮制范围,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蒸制、煮制、炖制、煨制、燀制、制霜、水飞、发芽、发酵等。


(四)变更生产地址(包括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或者生产范围事项,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人可与重新发证事项同时申报,省药监局将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分类分别受理,合并进行现场检查。


本次重新发证工作,正值国家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取消了GMP认证,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药品生产监管工作进行了较大调整。申请人要学习掌握新实施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展申报工作,防止出现申报工作扎堆拥堵的现象,确保重新发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生产品种填九月报生产范围,避免出现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的问题发生。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金九月有效期届满前拟换证的,按照甘肃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并参照本通告许可证的程序执行。本通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省药监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处


范文成 0931九月-7617890


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李 毅 0931-7617811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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