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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制度》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企业常名录的企业,应当向属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机关提交移出经营申请书异常名录的书面申请;委托他人提交移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时间和范围。南宁工商部门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申请或通过企业异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告送达的南宁方式,向企业送达《移申请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申请书须在3年期限届满前的最后异常60日内,通过移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企业其履移出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甘名录孝雷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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